裁判文书详情

刘*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案在执行晋州市中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的刘*借款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签发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亦未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15)晋执字第000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方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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