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在执行建业**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河北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签发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亦未报告财产;目前,没有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15)晋执字第001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方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