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贸易试验区分行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张**、王**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贸易试验区分行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张**、王**借款纠纷一案,经我院做出(2015)二中保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天津农村商业**贸易试验区分行于2015年6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程有限公司、张**、王**在银行的存款54877200元及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逾期罚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程有限公司、张**、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程有限公司、张**、王**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0297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2585元。

四、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贸易试验区分行对坐落于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航宇路18号的房地产在人民币2800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宇**有限公司、张**、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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