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发区环渤海**公司、尹**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发区环渤海**公司、尹**借款纠纷一案,经我院做出(2014)二中保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招商银**天津分行于2015年7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原**限公司、天**发区环渤海**公司、尹**在银行的存款70万元。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原**限公司、天**发区环渤海**公司、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原**限公司、天**发区环渤海**公司、尹**应承担的执行费9400元。

四、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原**限公司、天**发区环渤海**公司、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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