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孙**等人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陵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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