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孙**、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孙**等人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陵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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