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聊城**份有限公司与卢**、崔**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崔**、卢**、冠县恒**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四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聊城**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东聊城**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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