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河南**限公司、河南唯**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王**与被执行**有限公司、河南唯**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二初字第30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河南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14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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