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与被执行人王**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关**与被执行人王**借款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涉案标的150000元被执行人王**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吉法执字第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裁判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