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罗该洪、罗**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初字第228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罗该洪、罗**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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