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中国邮政**司冠县支行申请执行安全起、王**、张**、冯**、张**、冯**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冠商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冠县人民法院的(2013)冠商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