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沂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等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邱**价值12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价额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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