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眉民终字第14号吴**与陈**、熊**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及另案申请执行人候**、张**、杨**与被执行人熊**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以熊**所有的川ZU0989路虎轿车一辆抵偿吴**、候**、张**、杨**的债务500000元,四位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受偿,其中吴**分得184500元,候**分得221600元、杨**分得36700元、张**分得55200元,支付执行费2000元的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中被执行人陈**、熊**尚有借款本金3155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4400元和财产保全费2000元的义务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民法院(2015)眉民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