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经**款有限公司与王**、赵**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西安经**款有限公司与王**、赵**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碑证经字第176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经**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赵**支付借款17396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赵**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西**款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另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010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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