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与被执行人金**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公证处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西雁证执字第6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5964.26元。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连长财、金**、张**、李**、柳**下银行帐户、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银行帐户余额不足,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连长财名下房产一套(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138号,房产证号:Y08000603),将被执行人连长财、金**、张**、李**、柳**纳入失信人后,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1149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