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杨*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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