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余**、任**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唐**与被告余**、任**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唐**于2015年11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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