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唐**与被告余**、任**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唐**于2015年11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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