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1丁**与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与被执行人李**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碑执字第011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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