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齐河**品公司诉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农牧局欠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农牧局在青海银**治州分行的存款418600元,申请人齐河**品公司自愿放弃本案不足部分的利息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1995)齐经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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