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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田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田*买卖布料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田*不服上诉。2013年12月3日,潍坊**民法院以(2013)潍民四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布料款25400元,现要求被告付清该款。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不存在欠款的事实,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布料款25400元,并提供欠条1张写明“欠现金¥25400(贰万伍仟肆),东区58号田*,08年3.19”。被告表示,该欠条系其出具的,但不是出具给原告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本案欠条系其出具给王**的,欠款已结清,该欠条已作废,并提供王**出具的证明及银行存款回单。证明写明王**与被告于2008年3月19日在昌**印染厂交易面料,价款25430元,被告出具欠款25400元欠条1张,该款于当年10月11日通过农信社转账结清,欠条作废。银行存款回单写明,户名王**,交易额25000元,日期2008年10月11日。原告认为,被告与王**的交易与本案无关,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又提供其与原告于2013年11月3日21时的手机通话录音,录音中原告承认不认识被告。原告表示通话时间是在晚上9点半,原告有可能喝酒,头脑不是很清楚,有可能故意说是不认识被告。审理中,原告主张双方于2008年2月19日在原告经营的昌邑市柳疃镇强胜纺织原料经营部进行过白坯布料交易,但对交易情况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本庭曾通知原告本人到庭,就关于原、被告之间发生买卖布料的过程接受询问,但原告拒绝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主张提供的欠条只写明了欠款的金额、时间及欠款人等,但并未写明债权人为何人,也未写明欠款的事由等,且原告主张本案欠款系双方买卖布料形成的,但原告对双方有无买卖合同,以及双方买卖货物的种类、数量、单价、货物的交付方式及货款的结算方式等具体交易情况,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本人又拒绝到庭就上述情况接受询问,且被告亦否认双方之间发生过买卖关系,因此,仅凭本案欠条不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发生过买卖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的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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