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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烟台**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期间,上诉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以(2014)莱山商初字第345-1号裁定,冻结了被上诉人的银行存款60万元。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继续冻结被上诉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继续冻结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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