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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滥用职权罪,章**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3)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7日、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及其辩护人何**、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

2009年下半年,诸暨**备厂向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根据“退二进三”政策对该厂位于诸暨市荷花路30号土地、城关镇擂鼓山路6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回收,该厂在1997年以还本租赁的方式改制,但未涉及厂区土地,承包人周**、周**只能以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诸暨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即被告人章**作为诸暨**备厂“退二进三”项目承办人,明知该厂17.1亩土地系租赁使用、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在国土资源局集体会审汇报时未予明确说明,在向市府报批文件中也未予载明,导致2011年8月5日以诸暨**备厂为主体按出让用地价格对17.1亩厂区用地进行经济补偿,并对该厂2.48亩违法用地进行了违规补偿,致财政错误支付土地出让净收益补助金,造成国家、公共财产经济损失共计1300万余元。

(二)受贿

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章**任诸暨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周**、翁*、楼*等人所送的贿赂款共计7.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归案后,被告人章**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6.5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章**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7.5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一人犯数罪,应予以并罚;鉴于其在受贿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受贿罪名基本无异议,辩解在国土资源局集体会审中对诸暨**备厂的土地租赁划拨性质是予以说明的,第二次会审因为参加人员与第一次差不多而没有详细介绍;诸暨**备厂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回收主体是有依据的;诸暨**备厂是回收企业,土地出让净收益补助金根据文件规定由财政部门支付给电器设备厂符合规定,其对起诉书指控的造成国家公共财产损失1300多万元有想法;案发前其向局领导汇报诸暨**备厂回收价格可能过高等问题,请求局出面向检察院汇报,对其渎职应当认定自首。

辩护人何**、张**提出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犯滥用职权罪的证据不足,该罪名依法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未对土地性质作出说明,导致以电器设备厂为主体按出让用地价格进行补偿,致使财政错误支付土地出让净收益补助金,造成国家、公共财产经济损失共计1300万元”与事实不符。因为回收土地的使用者及房产所有权者是诸暨市电器设备厂,诸暨**备中心将土地回收款、地上建筑物回收款支付给诸暨市电器设备厂对象正确;诸**政局将土地出让净收益补助款支付给诸暨市电器设备厂对象正确,不存在支付对象的错误,且审核支付责任是诸**政局,即使支付对象错误也不属章**的滥用职权行为;诸暨**备中心对未确权的土地、建筑物之补偿款支付正确,被告人章**没有违反公务,未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诸暨市中**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不属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公诉机关指控造成损失的证据不足,且土地回收不属政府强制性回收行为,诸暨**备中心根据集体讨论意见,在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价范围与回收企业协商回收,是一种商业回收行为,故不能以评估报告作为唯一的回收依据。(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明知电器设备厂17.1亩土地系租赁使用,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在国土资源局集体会审汇报时未予说明”,从而造成损失,与事实不符。根据诸土集审(2010)1号会审机要已明确该土地系划拨土地,两次与会人员对土地性质都是明知的。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不足,故对其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指控不成立。二、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章**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其如实向局领导汇报过相关问题,应认定其是自首;诸暨市电器设备厂的土地回收方案,是经过多次集体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应根据被告人章**具体作用,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本案土地回收工作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很好的经济效益,故可对被告人章**从轻或减轻处罚。三、受贿指控中的第四、五节不能成立,被告人章**既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也没有为双**团和凯**团谋取过利益,或者案发前已经退还,不应认定为受贿。另外,被告人章**对受贿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以上这些情节,请法庭对被告人章**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

2009年下半年,诸暨**备厂向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根据“退二进三”政策对该厂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荷花路30号地块、擂鼓山路6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回收。诸暨**备厂系改制企业,实际占地19.58亩,其中17.1亩为划拨用地,2.48亩为违法用地,且地上建筑物存在违章建造等问题。根据体改委(1997)28号、(2001)35号文件规定,该厂在1997年以还本租赁的方式改制,但未涉及厂区土地,承包人周**、周**只能以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诸暨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即被告人章**作为诸暨**备厂“退二进三”项目承办人,明知诸暨**备厂17.1亩土地系租赁使用、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指使评估机构以国有出让土地性质评估土地价格,并在2011年第二次国土资源局集体会审汇报时,未详细说明土地性质、权属问题,在向市府报批文件中也未予载明,导致2011年8月5日以诸暨**备厂为主体按出让用地价格对17.1亩厂区用地进行经济补偿,并对该厂2.48亩违法用地进行了违规补偿,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共计963.59万元。

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后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证人杨*甲证言:1996年至2004年其任诸**改委主任。诸暨**备厂属于诸暨**电局下属集体企业,列入市第三批转制企业,改制时还成立了指导小组,电器设备厂指导小组组长是孟*,组员是郭**、李**、何*均。电器设备厂经过企业改革协调小组讨论以还本租赁的方式实施,还本租赁方是周**和周**的儿子周**。周**在该厂改制时要求将该厂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体改委经讨论决定电器设备厂周**用租赁的方式继续使用,并且每年要按土地评估价向国土局缴纳租赁费,该情况以诸**改委(2001)35号发文确定。

2.证人孟*证言:诸暨市电器设备厂名下2块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改制时并没有涉及,后以体改委文件形式规定周**可以对该2块土地进行租赁使用。2002年5月28日电器设备厂改制还本租赁结算结论中“经双方协商确定,在现有征用的土地及在建工程资产40万元中,按有关规定比例、分摊扣除已建宿舍楼土地及在建工程计8.8万元,余额31.2万元上缴市水电局,用于电器设备厂职工身份置换。剩余土地及在建工程归电器设备厂,今后按市有关征用土地政策处理”,该段话的理解要同上面的13条联系起来看,该40万元中现有征用土地资产部分实际就是上述提到的对划拨用地取得、使用的开支,是作为无形资产计入还本租赁总额的,具体是组员何*均计算。其中一块地扣除已建宿舍楼后剩余土地及在建工程可以归电器设备厂使用,今后按照体改委规定进行租赁使用。

3.证人何*证言:其与孟*证言基本一致。1998年1月1日,诸暨市水利水电局作为出租方,将电器设备厂分为电铸分厂和电器分厂,分别同周**和周**的儿子周**签订了还本租赁合同,约定在3年内将租赁款共计80万元付清,付清后置换产权。签订合同后,因电器设备厂改制前车间承包结算、移交及外部发生的一些债权债务问题,2001年经过诸暨**事务所审计,相比1998年该厂资产情况有较大变化,再加上诸**改委2001年发文要对电器设备厂职工进行身份置换的要求下,周**方同诸暨**利局签订了改制还本租赁结论。结论中将之前提留的三项基金、剥离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剥离的土地及在建工程资产融入改制总资产进行结算,得出企业净资产(还本租赁款)50.31万元。电器设备厂名下有两块土地,一块为划拨工业用地,面积是5429.96平方米,该块地很早前划给水利水电局的,该块地的利用取得费用已查不到。还有一块地为划拨综合用地,面积为6714.48平方米,改制前电器设备厂因取得和利用该块地共支出40万元,该40万元是计入企业资产的,也即上面提到的土地及在建工程40万元。该2块地的权属在企业改制时无涉及,水利水电局要求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国土资源局租赁使用。根据诸暨资产评估事务所1997年的评估报告附件,电器设备厂无形资产为341907.3元,在建工程为57303.94元,在建工程主要是指围墙等。这2项相加为40万元(有800元左右差额,因时间长记不清原因)。该40万元指因6714.48平方米划拨综合用地取得和利用的支出,后来职工在该块地上集资造了宿舍楼,按占地比例扣除宿舍楼土地支出8.8万元,剩余的31.2万元计入企业置换资产。按照财会制度规定,所有土地价值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开发利用费用等都应当计入企业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企业置换资产有三部分组成: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企业无形资产是应当计入企业置换资产的,而且周**支付该无形资产是能够享受到一定利益的。具体是指周**作为还本租赁方可以继续租赁使用该块土地,租赁费是很优惠的。结论中第一项第14条中“剩余土地及在建工程归电器设备厂,今后按市有关征用土地政策处理”这句话的意思就是6714.48平方米土地减除集资宿舍楼占地后,剩下的土地周**仍然可以使用。但是土地权属上如何处理,要按照相关土地政策处理。后来诸**改委35号文件,要求周**对厂区的土地进行租赁使用。关于电器设备厂土地回收款应当归谁的问题,涉及土地问题,其认为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来认定归属。

4.证人周**(原诸暨**源局副局长)证言:诸暨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统一收购、统一储备和土地挂牌出让等职责。城区土地“退二进三”土地回收的办事程序为:首先要土地使用者提出回收申请,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和权属审核,再经过意见征询、价格评估后报局里面集体会审,形成回收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回收价格市里面文件规定了价格上限的,2011年的文件规定城区土地回收上限不能超过50万元/亩。城区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退二进三”的回购价格有区别的,划拨土地因为取得费用较出让土地低,回收价格一般为出让土地回收价格的60%左右,但具体要经过中介评估,评估时应向中介机构说明清楚是划拨土地还是出让土地。根据体改委2001年35号文件,电器设备厂17.1亩土地是划拨土地,电器设备厂是租赁使用,按文件规定是要补缴土地租赁费的。根据诸土集审2010年1号集体会审纪要,诸暨市电器设备厂有证部分土地回购价格按工业用地划拨价188009.4元/亩,房屋建筑物回购价格为239.17万元,土地回购价格为321.47万元,这个价格是经过评估的划拨土地价格,当时文件规定的回收限额约为28万元每亩,所以这个价格在2010年时是合理的。2010年1号会审纪要是工业划拨土地的回收价格,2011年时诸暨市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修改了回购价格上限,变成了不超过50万元每亩,也导致了价格突破之前规定的28万元每亩。诸暨市电器设备厂的土地回收工作,其局召开过两次集体会审,二次会审中都是章**汇报的,第一次会审是其主持的,书面材料都仔细看过的。第一次会审时,其记得在会议上和章**说过该块土地应补缴出让金后按出让用地价格回收或者补缴租赁费后直接按划拨土地价格进行回收。第二次会审印象不是很深。

5.证人徐**(原诸暨**源局局长)证言:诸暨市人民政府土**中心的职责及“退二进三”办事程序。划拨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土地附加值是不同的,划拨用地回收价要比出让土地回收价低,具体要以中介评估为准。诸暨市电器设备厂土地“退二进三”工作召开过两次集体会审,其均参加的。该土地回收工作由土**中心主任章**负责,分管局长是周*甲,会审都是章**负责汇报的,材料也是章**提供的。章**在2011年国土局第二次集体会审汇报中,讲到该土地的回收价格没有超出市政府上限50万元每亩,但对于电器设备厂荷花路30号土地性质是划拨用地没有说明。

6.证人周**(原诸暨**源局副局长)证言:诸暨市电器设备厂荷花路30号“退二进三”工业地块在2010年初集体会审时其参加过一次。会议审议了土地资产交易中心提交的关于电器设备厂划拨土地出租补交租赁费标准的申请,后审议了土地储备中心提交的电器设备厂荷花路30号土地回收价格的申请,系由储备中心主任章**汇报的。2010年时土地“退二进三”回收限额为28万元每亩,荷花路30号的划拨地块申请以18.8万元每亩回收是恰当的,与会人员均没有提出反对意见,通过后形成了会议纪要。我市划拨用地和出让用地取得成本是不一样的,在回收是划拨用地回收较出让用地价格低。

7.证人赵**(原诸暨市人民政府统征规划所主任)证言:其参加了2011年电器设备厂土地回收集体会审会议,该会议是徐某甲主持,由土**中心主任章**汇报,章**在会议上没有明确说明该块土地的使用权类型。划拨用地和出让用地在回收过程中应当有所区别,划拨用地要补交出让金后转化为出让用地,所以划拨用地回收价格低于出让用地。另诸暨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33号文件中对于土地出让净收益金的30%补助回收企业用于搬迁安置的意思是:土地拍卖出让后减去土地回收成本及规税费用后,所得净收益金的30%归土地权属所有者,如果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主体并非同一主体时,应该明确土地权属,同土地权属单位签订土地回收合同,后续土地净收益金金额30%的补助就按土地回收合同主体补助给土地权属单位。结合本案电器设备厂的情况来说,应当先查清土地权属的基础上,将荷花路30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先做到土地权属单位,之后再同该权属单位签订土地回收合同,后期根据回收合同将土地净收益金金额30%补助给土地回收合同主体。

8.证人宣某甲(诸暨**源局副局长)证言:其参加了诸暨市电器设备厂土地回收集体会审会议2次,审议内容与集体会审纪要中载明一致。两次会审都是章**汇报的,章**没有说明土地使用权类型等情况,汇报的比较简单的,就是一、二句话的事情。

9.证人傅*(诸暨**局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证言:诸暨市电器设备厂荷花路30号地块申请“退二进三”土地回收,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0年初和2011年4月召开过两次集体会审,均形成会议纪要。两次会审都由土**中心主任章**汇报,都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10.证人盛*(诸暨市国**交易中心主任)证言:其参加了诸暨市电器设备厂土地“退二进三”回收的集体会审2次,时间分别为2010年初和2011年4月左右。第一次会审通过了土地资产交易中心提交的要求明确诸暨市电器设备厂位于荷花路30号地块补缴租赁费标准的申请,同时审议了土地储备中心主任章**向会议提交的电器设备厂土地回收方案和价格,回收土地价格每亩18.8万元,总计为321.47万元,这个价格在当时看来是比较合理的。第一次集体会审纪要上记载的电器设备厂位于暨阳街道荷花路30号17.1亩为改制划拨土地出租补缴租赁费,应当对土地的权属、土地使用权类型作出明确说明了。在第二次集体会审中,章**没有在会议上说明该块土地的使用权类型是划拨土地,只是说明了“退二进三”土地回收价格限额提高了,回收的价格没有超过市府规定的限额。13.0156万元是诸暨市电器设备厂17.1亩土地租赁费,并非补缴出让金。票据上显示项目为补交出让金,是财务科目类型限制的原因。

11.证人徐**(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科长)证言:其参加了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4月召开的集体会审会议,电器设备厂土地回收会审情况是土地储备中心主任章**汇报的,当时章汇报比较简单,没有发汇报材料,只是提了下荷花路30号地块回收没有超过市府规定“退二进三”土地回收的限额。出让土地的回收价格要明显大于划拨土地的回收价格。另诸暨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33号文件中对于土地“退二进三”拍卖出让后土地净收益金一定比例补助的相关规定是如果转型住宅给予30%补助,直接发放给原土地使用权人。“退二进三”是针对土地的回收,所以土地净收益金应当跟土地补偿款走,土地补偿款归谁,土地净收益补助也应当给谁,至于地上建筑物所有人有无权来分得该补助,是土地净收益金补助发放完毕后再同土地所有权人协商的事情。

12.证人章*(诸暨市**矿产管理科科长)证言:其参加了2011年4月国土资源局集体会审会议,该次会议上章**在汇报时只是简单说了下该块土地回收的价格,对该块土地的其他情况没有过多涉及。

13.证人赵**(诸暨**局地籍科科长)证言:诸暨市电器设备厂荷花路30号“退二进三”土地回收国土资源局曾召开过两次集体会审,2010年其作为地籍科长参加了第一次集体会审。电器设备厂土地回收是由土地储备中心章**汇报的,确定了电器设备厂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价格,对土地回收单价18.8万元每亩在2010年时看应该是比较合理的。会议还审议了土地资产交易中心提交的关于该回收地块补缴土地租赁费的要求。

14.证人宣某乙(诸暨市**委监察室主任)证言:其参加了国土资源局2010年关于电器设备厂土地回收的第一次集体会审。该次会议上提出因电器设备厂属于改制企业,土地按照规定是向国家租赁使用的,故需要补缴土地租赁费;该会议同时审议了土地储备中心提交的电器设备厂“退二进三”土地回收的申请及回收价格,由章**作汇报。

15.证人赵**(诸暨市**法大队副大队长)证言:其参加了国土资源局2011年关于电器设备厂土地回收的第二次集体会审会议,章**汇报了电器设备厂土地的回收价格,只是说该块土地回收价格没有超过市府规定“退二进三”回收限额,对该块土地的使用权类型、土地权属等问题没有说明。

16.证人徐**、陈**(诸暨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证言基本一致:城区工业地块“退二进三”回收是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办理的,对于违章建筑物按法律规定是不能给予补偿的,但是实际操作中一般按不超过建筑物重置成新价的60%给予补助,并且需要提交局领导集体会审讨论。该问题相关文件规定是没有的,参考最近城东新村拆迁安置,对违章建筑最高给予重置成新价60%补助。“退二进三”土地回收拍卖后,如果土地用途为商住的,可以将拍卖后该土地纯收益的30%补助原用地企业进行搬迁安置,但是如果该地块原来是违章用地的,应当无偿进行回收。

17.证人杨**(诸暨**交易中心会计)证言:2010年6月30日记账凭证,编号0060564959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130156元款项是诸暨市电器设备厂缴入诸暨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租赁费,因为这些收入是上缴至财政的,上面的收入项目(科目)都是核定的,如果不按规定的科目缴不进去。土地资产交易中心财务只有补交出让金和交易手续费这2个科目,没有租赁费这一科目,只能将租赁费打入出让金的账户。

18.证人周**(诸暨**厂法人代表)证言:诸暨**备厂企业改制过程不涉及土地权属,后来体改委有个文件规定我们电器设备厂土地只能租赁使用。租赁使用其是这样理解的,因为改制过程中地上建筑物都归其,但是房子下面的土地是租赁使用的,其担心如果土地不租赁给其使用就会影响房子的使用和工厂生存,所以其一直打报告要将土地出让给我们电器设备厂,这样土地和房屋就成为一个整体了。荷花路30号地块共2本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工业用地。诸暨**备厂土地长期使用证明确实是我们电器设备厂出具的。1989年或1990年的时候,荷花路30号埂下面那块(6714平方米土地)打围墙的时候,往地块南侧多打了部分过去,面积大概是1-2亩左右,该地方原来是池塘。

19.证人周**(周**女儿)证言:其作为电器设备厂土地使用方参与电器设备厂荷花路30号土地回收,当时“退二进三”回收土地面积一共是19亩多,土地回收价格总共是900多万,包含地上建筑物和土地拍卖后的纯收益30%返点,全部加起来大约是1600多万元。电器设备厂涉及该次“退二进三”回收有两本证,较新一本证上是划拨综合用地,另一块土地在改制前属于划拨工业用地。电器设备厂在1989年征地时,围墙多围进了1652.8平方米的土地,当时被征地村还就该土地出过证明。2010年因国土资源局要求收购前要先缴租赁费,电器设备厂向国土局补缴了13.0156万元的租赁费。电器设备厂一直向市府要求将2块土地出让,但市府一直不同意。

20.证人沈*证言:诸暨市电器设备厂荷花路30号土地、房产估价报告由其承办。2011年电器设备厂荷花路30号土地在估价时划分为3块,分别对应出具014、015、016报告,其中有5969.8平方米划拨综合用地一块,5429.96平方米划拨工业一块,1652.8平方米无权证土地一块。其中5969.8平方米土地证上面积为6714.5平方米,挖除中间一幢宿舍楼后是5969.8平方米。一般来说,土地评估应当按现有土地使用权类型进行估价,但是也可以按照委托方要求进行估价,估价报告在使用时需满足报告上的设定条件。上述有证的两块地在2009年12月份的时候已经出具过估价报告,2011年接到国土局委托时要求将两块地按照出让用地价格进行评估,其当时向公司总经理冯*问过原因,冯称该两块土地国土局方面和他交代了正在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手续,如果手续办好了,他们就用按照出让用地估价的报告,如果手续没有办好,就按2009年按划拨用地估价报告。评估公司在2010年的时候也做过一次报告给国土局,当时土地回收价格是25万元每亩。1652.8平方米(2.48亩)土地是无权证的,按规定是无法进行评估的,国土局领导和冯*交代说该无权证土地手续正在办理中,要求其先评估。其根据市府文件,城区回收土地价格每亩不超过50万元,对无权证的土地技术上减去了一些规费,价格稍微低一点。其在出具估价报告时没有收到该1652.8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证或能够证明正在办理的书面材料。房产估计有权证的按照权证上来估价,无权证的按照建筑重新构建价格为基础进行估价。评估报告中将425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人认定为诸暨市电器设备厂,是因为冯*说过房产证所有权人在改制完成后没有改过来,所有权人是诸暨市电器设备厂的。评估报告上对于土地使用权类型都写清楚的,划拨用地价格一般为出让用地价格的50%-60%。

21.证人冯*(诸暨亿安联诚土地房地**限公司总经理)证言:其证实内容能与证人沈**。2011年以出让用地估价是因为土地储备中心主任章**称该土地要设定出让用地标准进行估价,电器设备厂正在办理土地出让金手续,办好了的话就可以按出让用地估价的报告,如果没有办好的话就使用之前的划拨用地估价报告。无证土地按规定是无法进行评估的,电器设备厂的无权证土地章**称手续正在办理中,要求先评估。期间没有收到过该块无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章**告诉其425平方米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在改制完成后没有改过来,实际所有人是电器设备厂。划拨用地估价与出让用地估价最大的区别是是否补缴过出让金,划拨用地是没有补缴过出让金的,一般划拨用地估价是出让用地的三分之二。

22.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诸暨市暨阳街道荷花路30号、擂鼓山路6号土地使用者为诸暨市电器设备厂,其中地类为工业用地的面积为5429.96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由诸暨**理局1993年3月1日发证);地类为综合用地的面积为6714.48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由诸暨**理局1994年3月10日发证)。房屋所有权人诸暨市电器设备厂所有的建筑面积为1780.5平方米。

23.报告:2009年12月诸暨市电器设备厂向国土资源局出具,电器设备厂在实施“退二进三”项目中要求在回收协议上落实企业发展用地20亩、参与回收地块的竞拍、搬迁费、安置费等予以照顾,要求12-15个月左右交地期限。

24.证明:诸暨市水利水电局于2009年12月28日出具,诸暨市电器设备厂已于1998年3月完成产权改制。

25.证明:2009年12月诸暨市电器设备厂出具,暨阳街道荷花路30号地块未发权证部分厂房面积1652.8平方米系该厂于81年前就在该地块上建造厂房,由于历史原因,未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确权登记手续,但由其厂使用。

26.征用土地协议、协议书:诸暨**备厂于1992年期间向诸暨市城关镇茅渚埠村征用土地情况等。

27.诸暨市国土资源局--集体会审纪要(诸*集审(2010)1号:诸暨市电器设备厂位于荷花路30号的土地按体改委2001年35号文件精神,该厂划拨土地改制后实行租赁使用,因该企业2001年改制时土地使用权未作评估,现参照第三方机构补评结果补缴租赁费等。参照评估,该地块有证部分土地回购按工业用地划拨价计算321.47万元(18.80094万元/亩),用地面积为11399.76平方米;无证但长期使用部分用地要求原单位提供有效的土地来源及使用时间后按40.44万元(18.80094-2.49万元/亩),面积为1652.8平方米;建筑物按239.17万元,面积为3976.3平方米,综上土地和房产的回购收储价格为601.08万元。

28.《关于诸暨市电器设备厂位于荷花路30号地块进行回购收储的会审》:章**于2011年4月6日集体会审时的汇报材料,没有说明电器设备厂回收土地的使用权类型及权属问题,只着重报了评估价格。

29.诸暨市国土资源局--集体会审纪要(诸*集审(2011)2号):诸暨市电器设备厂位于荷花路30号地块建筑物及附属物回收价格及土地回收价格。此次会议未提及该地块土地权属。

30.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文件--诸土资(2011)35号《关于要求审核诸暨市电器设备厂工业地块和地上建筑物回收价格及住宅用地出让方式的请示》的文件及发文稿纸复印件:章**拟稿送市人民政府,该请示文件中只列明诸暨市电器设备厂位于暨阳街道荷花路30号地块、建筑物的面积及回收价格,但对于该块土地的使用权类型等方面都没有写明。

31.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合同(复印件):章**代表土地储备中心与诸暨**备厂签订于2011年8月5日。荷花路30号地块为划拨取得,面积为11399.76(有证)+1652.8(无证长期使用),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合计补偿金额为1426.29万元,补偿对象为诸暨**备厂。

32.记账凭证、支付申请书、收据联、支付凭证复印件、电器设备厂银行账单:1426.29万元的补偿款已于2011年9月28日支付给诸暨**备厂,收据联上有章**“建议支付该企业“退二进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回收补偿金”的签字。2012年6月19日,诸暨**备厂收到企业安置费337.8235万元(即拍卖后纯收益返还款)。

33.函:诸暨**备中心出具,根据诸土集审(2011)2号集体会审纪要精神,诸暨市电器设备厂位于暨阳街道荷花路30号的综合用地(证号诸暨国用2011第9010005号土地证载明的5429.96平方米土地及00101006号土地证载明的6714.48平方米中5969.8平方米已经回收,注销该两本土地证。

3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审批表、挂牌出让文件、中标、竞得结果公示、成交确认书等复印件:诸暨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提供,暨阳街道荷花路30号土地挂牌出让,用途为住宅用地,由浙江**限公司以4455万元的价格拍得,面积为12090.2平方米,于2011年12月8日签订成交确认书,约定于2012年3月30日前全部款交清。

35.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意见表、呈报表、租赁申请表、租赁合同(2010.3.19签订)、报告(2009.12.28日提交):诸暨**交易中心提供,暨阳街道荷花路30号地块原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原取得方式为划拨,由诸暨**备厂租赁使用,租费7600元/亩,租期2010年1月1日开始为1年,租赁面积11399.76平方米,租金为129956元。且该租赁合同规定,由租赁使用的诸暨**备厂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36.浙江省政府非税收统一票据、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进账单复印件:诸暨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提供,诸暨**备厂于2010年6月补缴“出让金”130156元。

37**利水电局文件--诸水电(1997)94号《关于要求审批《诸暨市电器设备厂还本租赁改制实施方案》的请示》、诸暨市**委员会文件--体改委(1997)28号《关于诸暨市电器设备厂还本租赁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电器设备厂电铸分厂还本租赁合同、电器设备厂电器分厂还本租赁合同:由诸暨**电局提供,1998年1月1日,由诸暨**电局与周**、周**签订还本租赁合同,改制时租赁使用土地的事实。

38.电器设备厂还本租赁结算结论、电器设备厂结算结论说明:章**注“该套资料复印于我处”字样,诸暨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结论显示:97年还本租赁改制净资产为50.300932万元。该结论第14条“经双方协商确定,在现有征用的土地及在建工程资产40万元中,按有关规定比例、分摊扣除已建宿舍楼土地及在建工程计8.8万元,余额31.2万元上交市水电局,用于电器设备厂职工身份置换。剩余土地及在建工程归电器设备厂,今后按市有关征用土地政策处理”。

39.天宇会计师事务所2001年5月15日出具的《诸暨市电器设备厂专项审计报告》:该份报告对电器设备厂改制时的资产进行评估,并确定租赁费为499367.56元。

40.证明复印件:诸暨**电局于2003年9月22日向市房管处出具,电器设备厂因企业改制,与主管部门结算为负资产,为弥补资金缺口,经请示市有关领导口头意见后,并经局务会议研究,于2003年3月3日将坐落于荷花里30号内的10间厂房(即电器设备厂使用的厂房)计425平方米按中介机构评估价转让给市电器设备厂,以抵交改制资金缺口。

41.《资产评估报告》2份复印件:一份为诸暨会计师事务所于1997年12月19日出具的报告,证实诸暨市电器设备厂评估后净资产为160.3329万元,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固定资产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为土地征用费;负债)。在附件《土地使用权清查评估明细表》中可以看出,荷花路30号6714.48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厂房,账面原值341907.3元。(该数字为取得和利用该土地所支付的费用,即无形资产)一份为天宇会计师事务所2003年8月29日出具的报告,评估了产权属于水利电力局的位于荷花路30号的425平方米厂房,估价45666元(不包括土地)。

42.诸暨**备厂--《关于要求审批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处置提留剥离资产的报告》诸电(2001)2号:诸暨**备厂于2001年6月6日向诸暨市国有资源管理局申请要求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处置提留剥离资产的报告。

43.土地估价报告:受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由浙江亿安联诚土地房地**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2010年9月10日两次评估出具,对诸暨市城关镇荷花路30号工业用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价值评估。

土地估价报告--①诸暨市城关镇荷花路30号工业用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价值评估-浙亿安联诚土估(2011)第014号②诸暨市城关镇擂鼓山路6号工业用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价值评估-浙亿安联诚土估(2011)第015号③诸暨市暨阳街道荷花路30号工业用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价值评估-浙亿安联诚土估(2011)第016号及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诸暨市城关镇擂鼓山路6号、城关镇荷花路30号工业、综合用地地上建筑物价值评估-浙亿安联诚房估(2011)第1221号:上述三份土地估价报告、一份房地产低价估价报告均系由诸暨**源局委托,由浙江亿安联诚土地房地**限公司于2011年2月28日评估出具。①评估时荷花路30号工业用地1652.8平方米(无证)、擂鼓山路6号工业用地5429.96平方米(诸暨国用(1993)第01-98号)、荷花路30号综合用地5969.8平方米(诸暨国用(1994)字1-19号)性质均为划拨,而评估时评估单位记载“待估宗地为诸暨市电器设备厂使用的划拨用地……经补交出让金后转为出让取得,手续正在办理中……”,且评估以出让土地标准进行。

②有证建筑物1448.7平方米,无证建筑物2607.6平方米,附属物750.7平方米。

③1652.8平方米无证土地估价44.27万元/亩,合计109.75万元;5969.8平方米土地估价49.93万元/亩,合计447.14万元;5429.96平方米土地估价49.93万元/亩,合计406.7万元;1448.7平方米有证建筑物1203.35元/平方米,合计174.33万元;2607.6平方米无证建筑物1014.96元/平方米,合计264.66万元;750平方米附属物315.84元/平方米,合计23.71万元,总计1426.29万元。

44.情况说明:在调取诸暨市电器设备厂2009-2011所有评估报告中,亿*联诚法人代表沈*称在2009年时没有对无证土地进行估价,2010年没有对房地产进行估价。

45.《关于诸暨市电器设备厂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实施方案的批复》((2001)35号,2001年10月30日发文):由诸暨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电器设备厂单位厂区的13340平方米划拨土地按市有关规定实行租赁使用。

46.《中共诸暨市委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市委(1997)45号,1997年8月15日发文):该文件第(九)条明确规定改制企业原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租赁、入股的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增值税、租赁费等属政府所有。……未出让的土地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抵押担保,不得用作注册资金,也不得随意处置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47.《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地块退二进三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诸政办发(2011)50号: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工业地块回收程序、回收补偿标准采取上限控制的办法。

48、《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企业“退二进三”发展服务业专项扶持政策实施细节的通知》诸政发(2012)33号:该文件中规定原工业地块通过市场化途径实现转型,其中转型房地产(住宅或以住宅为主),符合“退二进三”条件的企业地块,土地由市储备中心回收后进行公开招拍挂,土地出让净收益金的30%补助回收企业用于搬迁安置。

49.《关于优化城区用地结构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操作意见》诸土资(2008)27号:暨阳街道、陶*街道、浣东街道一级规划管理范围内(一类)工业用地土地回收价格参考地价为28万元/亩。

50.《关于解决当前企事业单位改革中遇到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诸政发(2003)147号,2003.6.7发文)复印件:由诸暨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提供,该文件记载了“市电器设备厂土地政策落实问题,应以事实为依据,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补偿后收归市土地储备中心,企业易地发展所需土地由国土资源局给予相应的协调支持,市水电局帮助做好有关工作”的内容。

51.土地估价报告、函:中天评估公司根据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证实2011年2月28日,按划拨工业用地、综合用地回收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总面积为11399.76平方米(一块5429.96平方米,一块5969.8平方米),土地单价为409元/平方米(27.267万元/亩),土地使用权总价为466.25万元。其中未发证的1652.8平方米土地权益价值,因未提供该土地的权属、性质、用途,故无法正常估价。

52.被告人章**的供述和辩解: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受贿

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章**任诸暨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周**、翁*、楼*等人所送的贿赂款共计7.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10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诸暨市第一百货公司董事长周*戊为感谢被告人章**在其公司在诸暨市城北仓储用地手续上给予的帮忙,先后两次在诸暨市大酒店送给被告人章**第一百货的礼卡各5000元,章予以收受。

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后经法庭质证的证人周*戊证言、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2002-2011年度转而未供土地清单及被告人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所证实。

2.2011年9月的一天,诸**越集团卢*为公司在诸暨市诸三路28号土地手续办理过程中得到被告人章**的帮忙,在振越宾馆送给被告人章**现金5000元,章予以收受。

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后经法庭质证的证人卢*证言、土地证书注销报批表、土地证复印件、关于诸三路28号要求办理土地使用证信访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及被告人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所证实。

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港湾**公司为了在诸暨市城南五纹岭征地过程中得到被告人章**的帮忙,由翁*出面在被告人章**办公室送给章雄风礼卡5000元,章予以收受。

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后经法庭质证的证人翁*证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审批表及被告人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所证实。

4.2012年年初,诸暨**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为了双**团及凯**公司“退二进三”土地回收工作中得到被告人章**的帮忙,在被告人章**办公室送给章**10000元,章予以收受。

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后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乙证言:2012年年初的一天,其到章**办公室,送给他10张雄风礼卡,每张面额1000元,一共是10000元,章**收下了。因为凯**团有一块地参与“退二进三”土地回收,为了能使土地方面的手续办的比较顺利,所以送给章**10000元礼卡。另其和凯**团的陈**是兄弟姐妹关系,凯**团的事情市府也要其的双双集团参与管理的。章**没有退还该笔钱,平时没有人情往来。

(2)报告2份:双双**公司于2011年9月6日向诸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要求将草塔镇天元东路21、22号及莼塘东村6-1#地块落实“退二进三”政策;后于2012年4月20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尽快完成土地收储工作。

(3)“退二进三”项目名单:该名单中有凯**团“退二进三”项目。

(4)被告人章**的供述和辩解、亲笔供词:对收受陈*乙1万元雄风礼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列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应当认定为受贿,其辩解及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5.2012年8月份左右,浙江**限公司楼*为其拍得的电器设备厂“退二进三”地块在规划开发方面得到被告人章**的帮忙,于规划提交讨论前一天,在被告人章**办公室送给章**10000元,章予以收受。后因原电器设备厂职工信访,被告人章**害怕被查处,于2012年11至12月期间退还了该10000元礼卡。

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后经法庭质证的证人楼某证言、电器设备厂“退二进三”情况、土地招拍挂资料--竞得通知书、成交确认书、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呈报表、违规违法情况反映举报及被告人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所证实。被告人章**就此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6.2012年8、9月份的一天,浙江美**限公司总经理郭*为公司在诸暨市暨阳街道城新村用地手续办理上得到被告人章**的帮忙,在同方**棋牌室送给被告人章**现金10000元,章予以收受。

7.2012年10月的一天,诸暨**研究院副院长陈**为感谢被告人章**对该院业务上的关照、帮忙,在同方豪生大酒店送给被告人章**雄风礼卡5000元,章予以收受。

8.2012年10月底的一天,浙江**限公司总经理袁*为感谢被告人章**在其公司东三村征地过程中的帮忙,在袁办公室送给被告人章**现金10000元,章予以收受。

9.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诸暨市**居委会主任应*为感谢被告人章**在应山停车场用地手续上的帮忙,在同方**棋牌室送给被告人章**现金10000元,章予以收受。

该4节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后经法庭质证的证人郭*、陈**、袁*、应某证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征地补偿协议复印件及被告人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所证实。

2013年1月15日,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对被告人章**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将其传唤归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章**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6.5万元。该事实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后经法庭质证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及缴款发票等证据所证实。

另有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后经法庭质证的:户籍证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诸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晋升审批表、诸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审批表、诸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晋升审批表、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工资确定表、公务员职务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呈报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关于任免王**等67位同志为副主任科员的通知》--诸组干(2012)2号、《关于陈**等通知任免职务的通知》--诸组干(2009)15号、《诸暨**委员会关于印发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诸编(2011)9号,证实被告人章**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以及其相关任职情况。

上述证据,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并相互关联、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能充分证实上述所认定的事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交的纳税证明、诸暨市人民政府2007年71号文件不能证实其主张的诸暨市电器设备厂系土地权利人,盖有“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印章的自首证明出具与提交时间矛盾,缺乏真实性,本院均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又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土地出让净收益金根据相关政府文件,其30%补助回收企业用于搬迁安置,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337.8235万元不应由诸暨**备厂享有,故其指控该款为被告人章**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公共财产损失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章**一人犯数罪,予以并罚。在滥用职权一节中,被告人章**不正当、合理行使职权,对回收土地存在的问题不作进一步核查,反而利用市府文件回收价格不超过50万元每亩的笼统规定钻空子,在第二次国土资源局集体会审会议及向市府报批文件时,隐瞒实情,不说明回收土地的使用权类型及权属问题,以致土地回收主体错误、直接造成国有财产损失963.59万元,对辩护人提出的滥用职权罪名不成立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章**系被动归案,依法不构成自首,其提出自首的辩解及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章**在侦查期间如实交代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案发后退缴了受贿赃款,本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章志良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九年七月十五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六万五千元予以没收,由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公共财产损失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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