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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日作出(2010)乐至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追缴违法所得180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9日止。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以(2013)成刑执字第5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四**西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60分。被处追缴违法所得180200元,现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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