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少平犯受贿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石法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少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重**江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以罪犯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重**江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朱**、兰*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一次,且受贿犯罪所得赃款33万元已全部退清。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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