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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天文犯受贿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忠法刑初字第00167号刑事判决,刘天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6.5万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重**川监狱于2015年10月28日以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检察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重**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余**、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获得减刑后,继续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受贿犯罪所得赃款16.5万元只退出了3.9万元、判决判处的没收财产5万元只缴纳了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天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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