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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犯受贿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石法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罪所得赃款全部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裁定对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重**江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以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重**江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朱**、兰*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获得减刑后,继续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受贿犯罪所得赃款12.5万元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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