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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00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王*的违法所得35000元上缴国库(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4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交付执行已满二年。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王*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5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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