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庞*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以被告人庞卓犯受贿罪,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博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2012年3月1日送广**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在平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庞*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证实。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该犯本次减刑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评积极分子。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累计奖励分170.36分。上述事实有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结合该犯退清赃款的事实、改造表现情况以及其剩余刑期实际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酌情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四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