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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宪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珠中法刑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1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1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共履行财产刑二十万元,并提供了该犯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家庭属于社区困难边缘户,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退赃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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