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州**民法院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生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贾*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一万元,被告人贾*生退缴的4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贾*生受贿所得的其余款项继续追缴。判后,原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