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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中二法刑二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中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获得记功2次;获得表扬3次;2014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二十五万元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其家属代退出贪污赃款2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犯罪中有二罪刑期均在五年以上,综合该犯的退赃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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