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州**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不服,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郭**、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林*担任广州**解工作处副处长(挂广州市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调处办”),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制订全市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等。

期间,被告人林*利用调处办对维稳信访处理的权力而负责参与协调烂尾楼处理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黎*(已判刑)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6000元及购物卡5000元等款物;收受胡*甲文(另案处理)贿送的购物卡14000元;收受郭**(另案处理)贿送的购物卡9000元等款物,共计54000元,并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另查明,被告人林*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家属退出了赃款54000元。另外,2013年12月15日建业大厦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40662300元。经技术鉴定,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直接原因系经过首层邓*均所租用仓库的建业大厦首层总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受贿犯罪的移送函、财物收据,常住人口资料,工作权限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建业大厦复建盘活事宜的相关协议,会议纪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财产损失统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的复函,证人黎*、胡**、郭**、罗**、叶**、姚**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林*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认定被告人林*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林*在犯受贿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退出了全部的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二、被告人林*退出的违法所得5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如下: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林*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予以纠正。理由是:1、林*作为调处办副处长、建业大厦盘活责任人,在建业大厦复建盘活的工作上具有协调、组织各职能部门履行职权的责任。调处办对选择建业大厦盘活人、验收消防、提供永久供电等关键事项中有权作出决定和施加影响,可对职能部门落实文件的情况进行打分并计入年终考评。故林*主持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对相关职能部门行使职权有直接影响。职责内容为组织、协调不能成为阻却林*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理由。2、林*收受黎*贿赂后,主持召开“复建盘活建业大厦工作协调会”,在未核实黎*主体资格、盘活能力的情况下,将黎*认定为建业大厦的适格盘活人,并出具会议纪要,要求各部门配合支持开发商复建盘活建业大厦。林*的行为是导致建业大厦被黎*占用出租的直接原因,与建业大厦火灾的发生及严重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林*发现其所出台的会议纪要未能被落实,甚至出现了明显违反会议纪要精神的违法违规现象时,应做到将问题反映给主管领导,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并监督职能部门整改,这是其先期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必然责任。林*未作出任何处理,是明显的玩忽职守行为。

二审答辩情况

原审被告人林*辩称:服从原审判决,对抗诉意见有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林*及其所在单位不具备构成本案玩忽职守罪的职责。林*及其所在单位没有审查复建人资质和监管等职责。2、林*所在单位在2012年8月以后不再参与对建**组织、协调工作,也没有对建业大厦监管和协助督促的职责。2012年8月,广州市成立了烂尾楼专责小组处理建业大厦等烂尾楼工作,林*所在单位不再参与组织、协调建业大厦的复建工作。专责小组分别在2013年5月17日和8月21日两次会议中,对政府各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及其所在单位对建业大厦的消防没有监管和协助督促的职责。3、建业大厦失火的直接原因是电方面的原因,间接原因是管理方面的原因,包括防火第一责任人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是否到位,均与林*及其所在单位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综上,请求二审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林*担任广州**解工作处副处长,该处室加挂广州市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调处办”。调处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制订全市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等。

期间,林*利用调处办对维稳信访处理的权力而负责参与协调烂尾楼处理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黎*(已判刑)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6000元及购物卡5000元等款物;收受胡*甲文(另案处理)贿送的购物卡14000元;收受郭**(另案处理)贿送的购物卡9000元等款物,共计54000元,并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另查明,林*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家属退出了赃款54000元。另外,2013年12月15日建业大厦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40662300元。经技术鉴定,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直接原因系经过首层邓*均所租用仓库的建业大厦首层总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分别出具、提供的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受贿犯罪的移送函、财物收据,中国共**检查委员会出具的穗纪函(2014)1号关于林*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的移送函等材料,证实本案的立案、侦破和相关款项的处理等相关情况,并证实被告人林*有自首的情节。

2、广州**制作中心出具的常住人口资料,证实林*的身份情况。

3、广州市司法局提供的林*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等书证材料,证实林*于2006年至2013年12月期间,任广州市司法局调解工作管理处(挂市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牌子)副处长等相关任职情况。

4、中共**政法委提供的穗政法(2000)7号关于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职能划**维稳领导小组的请示、穗维稳(2000)1号关于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职能划**维稳领导小组的决定.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供的穗综委(2000)34号广州市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广州**委员会提供的穗编字(2006)164号关于市司法局调整部分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的批复,广州市**处办公室出具的市调处办关于印章使用情况的说明等书证材料,证实广州市**处办公室的职责包括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人民调解等工作,具体对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的调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工作落到实处等多方面及林*的工作权限。

5、广州市司法局提供的建业大厦复建盘活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二、关于协助建业大厦复建盘活事宜的请求等书证材料,证实孙*等广州市建业大厦部分小业主与建**司、信**司、黎*、溢浓公司就复建盘活建业大厦签订包含出租及转租内容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等文件,并请求市建委、市调处办予以协调等相关情况。

6、广州市司法局提供的穗民调会纪(2011)4号关于复建盘活建业大厦工作协调会议纪要、会议通知及会议签到表等书证材料,证实市调处办及市建委联合市规划办等部门参加工作协调会议,并形成穗民调会纪(2011)4号文,内容包括要求市消防局等部门按照“特事特办”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等以推进建业大厦的复建盘活,相关部门保证用电、用水、消防等供应到位及验收合格,如有问题向市建委或市调处办反映等,林*代表市调处办参加了上述会议。

7、“12.15”火灾事故调查组出具的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建业大厦“12.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审议稿),广州**防局出具的关于越秀区起义路建业大厦“12.15”较大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统计的报告、粤京资评报字(2014)第027号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证实建业大厦的起火原因及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情况。

8、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对《关于复建盘活建业大厦的协调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的复函等书证材料,证实越秀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15日曾向市调处办反映包括建**产公司已注销相关执照,并建议对复建盘活参与主体进行审查确认,建业大厦内部消防未通过合格验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等相关问题。

9、证人黎*的证言:我是建**产公司的总经理,2011年9月至2013年中秋,我共分7次给了林*31000元的现金和购物卡,因为林*是在盘活建业大厦过程中最关键的一环,调处办不但提供盘活的平台,而且是4号文会议纪要落实情况的监督者,林*是负责盘活建业大厦的重要领导,能代表政府协调属地职能部门给予方便,我给他钱就是看中他的权力。2011年1月越**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业大厦的使用,我们是按该处罚规定至2011年5、6月份逐步清场完毕的。9月或10月再次对外招租,林*要我解释,我就说越秀区有关部门默许出租10楼以下仓库,消防救火应该没有问题。孙*等小业主去到林*那投诉我,希望我如期向他们交付租金、违约金,林*因为收了我的财物,就帮我说话,一边督促我履行盘活协议书,一边跟小业主说不要总追我要钱,因为我没有钱,只有建业大厦盘活了才能双赢。4号文*甲“特事特办”几个字,在建业大厦再次对外出租后,只要林*不吱声,属地的派出所、街道、交防大队等职能部门就可能将“特事特办”理解为市领导出于维稳压力和盘活烂尾楼的需要,默许建业大厦一边进行消防工程施工,一边临时使用。只要我们加强管理,注意消防安全就行。相反,如果林*在知悉出租情况后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并澄清4号文*甲“特事特办”不是允许出租,或者再次主持召开协调会研究违法出租的问题,那么建业大厦有可能再次被查封。我没有盘活建业大厦的能力,所以只能通过违法出租的形式谋取资金。林*从来没有问过我参与盘活建业大厦的主体资格问题,建**产公司已经被注销,而且注销前登记的法人代表也不是我。

10、证人胡**的证言:我是广州市**展总公司等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开会时认识到了林*,我看中他手上的权力,因为我公司主要是代表市政府处理政企分开后的历史遗留问题,如盘活烂尾楼。林*是调处办的具体工作的负责人,能代表政府调处烂尾楼、烂尾地及群众上访等工作,而且所出具的会议纪要等公文很有效力,相关职能部门都很重视并执行。我们在盘活珠光路等烂尾项目时需要林*给予便利以过节购物卡的形式答谢他。2006年春节至2012年中秋,我共分14次向林*送了价值人民币14000元的购物卡。

11、证人郭**的证言:我是广**池厂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在处理黄埔大道中“天明苑”烂尾项目时认识林*,因需要他帮忙于是分别于2008年中秋节起共分9次给了林*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购物卡(另外还有一些花生油和腊肠)。

12、证人罗某甲的证言,我是广州**证管理处副调研员,同时任“广州市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的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和调解处的工作。调解管理处同时挂市调处办的牌子,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调解处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市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人民调解工作等。市调处办在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下代表其开展工作,其职责可以概括为“信息收集,调查研究、协调处理、检查监督”,详细来讲其职责有对各区、县级市和各有关单位的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对跨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的调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工作落到实处等职责。市调处办是市维稳综治委下设的八个专项机构之一,代表**治委开展各类专项社会工作,市调处办在处理群体性上访等重大群体性纠纷方面,一直是以市维稳综治委的名义协调处理工作的,而我办在协调处理上述群体性纠纷过程中,所出台的会议纪要、调处工作意见甚至会议通知、函件都是具有相当于党委文件效力的,这对参与协调处理群体性纠纷的成员单位,个人都是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所签发的上述规范性文件对全市相关职能单位有约束力,他们基本都会遵照执行。林*是我们调解处副处长,在调处办没有明确任职,但调解处与调处办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具体工作都是调解处做,其作为副处长的职责主要是协助调解处理全市重大的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购房纠纷(包括烂尾楼的复建盘活工作)等重大群体性纠纷等。2002年,广州市成立了烂尾楼处理办公室,该办设在市建委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处,调处办是该办公室成员单位之一,遇到烂尾楼事宜由建委牵头解决,往往对烂尾楼的信访问题由调处办先接访,发现涉及烂尾楼问题就联合市建委等部门协调解决。后于2012年8月我市成立“烂尾楼专责领导小组”,调处办也是成员单位,职责是“负责协调法院等政法单位加快烂尾楼案件的涉法工作和调处群众利益的诉求”,即依据专责小组的要求参与处理烂尾楼相关会议,做好涉法问题协调和群众工作。2010年11月初,建业大厦的十几个小业主代表来到市司法局门口,我批示林*接访并全程负责该信访案件。2011年1月初、4月15日、5月底召开多次协调会,最后形成会议纪要(穗*调办会纪(2011)4号),会议决定以“特事特办,一楼一策”的政策复建盘活建业大厦,并决定由我办和市建委联合推动该楼复建盘活。4号文出台后,各项具体工作都交给林*负责,我在2011年8、9月份的时候要求林*去现场看看,后来他看完后向我汇报还没有清场完毕,我当即要求其加大力度,监督落实4号文的各项要求,尽快清场完毕。具体其如何落实我不清楚。复建盘活过程中是不允许有出租行为的,是违背4号文精神的,我不清楚林*如何落实4号文,也不清楚复建主体资格问题,也不清楚成员单位对4号文的回复情况,我主要根据林*的汇报给出指导性意见,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和检查复建盘活工作的落实都是由林*负责的。

我是经林*介绍认识黎*的,2011年和2012年林*曾两次叫我与黎*吃饭,并分两次共收受黎*贿送的人民币4800元。黎容桥送钱给我是因为我们市调处办负责参与协调烂尾楼的处理工作,他们送钱给我,应该是希望我可以在处理烂尾楼的复建盘活过程中,给予他们许多帮助,且能够以代表市政府的身份,帮助他们解决群体上访或闹访事件。林*带我和黎*吃饭,可能是向黎*证明我是支持他的工作的,而我也确实吃了,黎*认为我支持了他,所以才送钱给我。实际上建业大厦的复建盘活工作是我分派给林*的,我没有参加具体工作。

13、证人叶**的证言:调解管理处同时挂市调处办的牌子,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调解处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市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全市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人民调解工作等。市调处办在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下代表其开展工作,其职责可以概括为“信息收集、调查研究、协调处理、检查监督”,详细来讲其职责有对各区、县级市和各有关单位的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对跨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的调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工作落到实处等职责。市调处办是市维稳综治委下设的八个专项机构之一,代表**治委开展各类专项社会工作,市调处办在处理群体性上访等重大群体性纠纷方面,一直是以市维稳综治委的名义协调处理工作的,而我办在协调处理上述群体性纠纷过程中,所出台的会议纪要、调处工作意见甚至会议通知、函件都是具有相当于党委文件效力的,这对参与协调处理群体性纠纷的成员单位,个人都是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所签发的上述规范性文件对全市相关职能单位有约束力,他们基本都会贯彻落实、遵照执行。我主要在调处办负责事务性工作。各方在复建盘活建业大厦中以调处办为平台研究具体方案,调处办对盘活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2011年5月31日市建委和调处办联合召开协调会,参会单位有市规划局等。是否采纳与会单位回复的意见由林*决定,我不清楚,林*也没有叫我去核查建**产公司、信**司和溢**司的工商情况及黎*的资金实力。复建过程中是不允许有出租行为的,黎*违规出租的行为违背了4号文的精神。4号文*乙就没有开过建业大厦的相关协调会,主要工作是检查监督,即督促与会单位正确理解并落实4号文的各项规定。调处办对4号文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监督不力,最终导致“12.15”重大事故的发生。2011年春节,黎*、林*、罗**还有我在中山五路的中旅大厦吃饭,饭后黎*给了我一个装有2000元人民币现金的红包。

14、证人姚某乙的证言:我是广州市**会房地产建设开发处副处长,2011年和2013年林*分别约我吃饭,黎*都有参加,我分别收受了黎*给予的5000元购物卡和现金人民币3000元。因为我是市建委工作人员负责参与协调烂尾楼的处理工作,他们送钱给我是因为我可以在处理烂尾楼的复建盘活过程中,给予他们帮助。我是经林*介绍认识黎*的,因为建**产公司和溢**司都已经吊销了公司执照,黎*是溢**司的法人代表,溢**司买了建业大厦的预售房,是业主,他说他自己代表建**司,也有建**司的公章,但我没有确认真伪,只是靠查询的相关信息和他持有建**司的公章推断他就是建业大厦原开发商,也是建业大厦的管理者。黎*以建业大厦开发商和管理者的身份和小业主达成协议,由黎*筹集资金盘活建业大厦,于是我就把这分协议书附在结案请示后上报给市领导结了建业大厦的信访案。我知道黎*没有通过消防验收还继续出租建业大厦,我要求黎*尽快把水电和消防工程做好,以便消防验收,同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比如说消防巡逻和监管等,预防火灾隐患。我没有制止出租行为是因为这是相关消防职能部门的事。

15、被告人林*的供述:我在2006年到2013年在广州市司法局调解工作管理处(挂广州市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牌子)任副处长。2011年至2013年,我分七次收受了建业大厦复建盘活的实际经营者黎*贿送的共价值人民币31000元钱物;于2006年至2012年共分14次非法收受广**司负责人胡**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4000元购物卡;于2008年至2012年间,在协调处理广**池厂烂尾楼过程中,分9次非法收受广**池厂副书记郭*甲贿送的价值人民币9000元购物卡。他们送钱给我,就是看中我手中的权力,可以在处理烂尾楼的复建盘活过程中,给予他们许多帮助,且能够代表市政府的身份,帮助他们解决群体上访或闹访事件。

调解工作管理处就是市司法局其中一个内设机构,它同时挂“广州市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牌子。调解工作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市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掌握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发生状况及调处的情况收集信息及总结推广经验;组织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考评考核和调处调解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广州市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的职责可以概括为十六个字,即“信息收集、调查研究、协调处理、检查监督”。2002年,广州市成立了“烂尾楼处理办公室”,该办设在市建委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处,遇到烂尾楼事宜由建委牵头解决,调处办是该办公室成员单位之一,职责为“负责协调法院等政法单位加快烂尾楼案件的涉法工作和调处群众利益的诉求”,即依据专责小组的要求参与处理烂尾楼相关会议,做好涉法问题协调及群众工作,不再“具体和直接协调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推动烂尾楼盘活复建。”

2010年9月律师董**请我和罗*甲吃饭,他是建业**信**司的法律顾问,因为建业大厦小业主无法收楼,而信**司将建业大厦对外出租牟利,希望我和罗*在小业主反映到市调处办时能帮助解决,罗*甲说没问题,饭后董**送了我和罗*甲一个红包,我的是2000元购物卡。后董**又约我和罗*甲吃饭,说信**司租赁小业主名下物业的问题没谈妥,小业主到处上访,导致建业大厦被查封清货,请罗*甲帮忙调解。2011年到2012年黎*多次约我和罗*甲吃饭希望我们继续关照复建盘活建业大厦事宜并向我贿送财物。

2010年11月1日,当天下午十几个小业主代表来到市司法局门口,由我来接访,小业主的诉求基本是建业大厦管理方停止非法出租行为,返还不当得利并复建盘活该大厦,给他们办理房产证。我表示会依照他们的诉求来依法依规调查核实建业大厦以及开发商的相关情况,并且力争尽快回复这个问题。随后,我找到信龙公司的法律顾问董**,让他找黎某到我办汇报建业大厦的情况并递送有关书面材料,以便回复小业主的诉求,此外我还到市政协了解情况。2011年1月4日,越**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建业大厦并处3万元罚款(穗公越决字(2011)0006号),法院发出催缴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00万的法律裁定书。2011年1月11日,我办主持召开“关于盘活复建建业大厦协调会”,建**司代表黎容桥、信龙公司代表董**和唐*、广州市建筑置业房**公司代表、小业主代表、越秀区政府办相关负责人、光塔街道办主任史*军、市政协城建资源环境委员会崔*等单位和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达成了三点共识:一是支持开发商复建盘活的要求,以达到稳定小业主目的;二是由开发公司、小业主起草复建盘活方案;三是以我办为沟通平台,推进该烂尾楼问题的解决。

2011年春节过后,小业主又参加了市领导大接访,根据市领导的指示,2011年4月15日下午,市建委侯**主任主持召开协调会,召集了市调处办、消防、国土、规划、水务、供电等部门,主要是核查相关情况以及研究如何处置信访问题,没有形成会议纪要,我参加了该会并汇报了建业大厦的相关情况。会后约一个星期,市建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主任科员姚*乙电话通知我按照建委领导的要求,由我办牵头召开解决建业大厦烂尾楼问题协调会。我说不行,市建委有市领导的批示而我办没具体领导的指示,要开会就由你们委托我们联合开会。姚*乙同意后我办发出开会通知,于2011年5月31日再次召开“关于复建盘活建业大厦工作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穗*调办会纪(2011)4号),会议由我和姚*乙主持,参会单位有市规划局、国土房管局、水务局、消防局、供电局、越秀区政府办、光塔街道办等,会议决定以“特事特办、一楼一策”的政策,支持以盘救盘、复建盘活建业大厦,并决定由我办和市建委联合推动该楼复建盘活,会后我办便按照该会议纪要开展相关工作。该纪要由我办起草,并书面征求了与会各单位的意见,收齐意见整理成正式文稿后,报罗*处长(兼市调处办副主任)审批签发至各单位执行。纪要采纳了大部分与会单位的意见,在纪要定稿之前,我们曾专门传真给姚*乙征求他的意见,他明确表示没意见,我们才定稿发文。

《建业大厦复建盘活协议》是业主代表孙*等人与广州市**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签署的,并于2011年5月24日由孙*等业主代表及黎容桥将该协议书以及《关于协助建业大厦复建盘活事宜的请求》一并送过来市司法局接访室给我,希望我们市调处办抓紧协调市规划、国土、消防、电力、水务、越秀区政府及光塔街道办等部门做好复建盘活工作,并对合同内容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当时,我看到了合同的第2页以手写的形式增加了一行字:“乙方按现状出租。”为了体现我们一贯反对出租的要求,我即要求小业主钟**在此话后面加了一句:“但甲方、丙方需完成消防验收后方可对外经营。”并现场解释了不能出租的道理及违法经营的危害性,由6个小业主在该行字下面签名按手指印予以确认。他们就去了兴**行以共同业主名义开立了一个账户,由黎*向里面存钱,但黎*未按合同要求履行,双方也未向我解释为何仅存入25万元。签完该协议后,我让小业主把上述两份材料送一份给市建委的姚**,所以他也清楚这份协议的情况的。

建业大厦当年已全部预售完,其中有98个小业主,约占总面积的10.8%,招商**分行、溢洋**限公司、坚丰**限公司、广发**分行各占总面积的45.45%、24.6%、13.3%、5.86%。我主要是协调复建盘活工作的开展和检查复建盘活工作的落实情况。我首先做了调查研究工作,和市建委黄某军、姚**两位领导一起去现场察看,审阅过黎*提供的书证;第二是主持召开了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共同推进复建盘活工作;第三是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着力推进解决了供电、消防验收两个重点问题,一是协调市供电局、越秀区供电局,从电力需要最大、最紧张的中心区调剂出电力,且供电达到总设计负荷的一半;二是协调市消防局能优先给予消防验收,在其他条件达到规定要求时,只要供电局供给总设计负荷的一半电力(能满足启动所有消防设备),即可通过消防验收工作。

我没有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等部门核实过黎*的身份。我只去了黎容桥在海珠区政府旧址对面的办公室看过,他拿出了建**产公司的公章。我听董**说过,信**司的股东是董**(与董**是堂兄弟关系)和黎*的儿媳妇苏**,但是我也没有查证核实过。对于复建盘活建业大厦而言,他的资金实力是不足的,但大厦里面还有资源可以利用,地下第三层停车场是建业**有限公司的自有资产,而其他地下两层车库被法院查封,每一层大约有50多个车位可供对外抵押等,可以此来筹集资金。我在调处过程中,明知该大厦除了小业主外,还存在招商银行广**行、坚丰**限公司、广发**分行等债权人,但考虑到亚运会维稳的紧急情况,以及上述债权人人民矛盾行为不告不理的情况下,召开了上述协调会。

我于4号文出台后一个多月知道建业大厦违法出租的,大概在9月、10月,孙*等小业主多次来找我,说黎*现在将建业大厦出租收租金了,却没有根据复建盘活协议书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反而对我们避而不见,希望我帮忙找黎*支付租金和违约金。我督促黎*解决合同纠纷,同时还要求小业主不要追着黎*要钱,因为他需要钱去开展复建工程,只有等建业大厦相关工程盘活后才能双赢。我这样协调是因为黎*没有足够资金和能力复建盘活建业大厦,另一方面我收了黎*的财物后,就得为他说话,尽力去帮他做小业主的工作让小业主不要逼的太紧。

2012年初,我路过建业大厦时发现建业大厦有对外出租的情况,我去找具体负责大厦管理的李*生,反对他的出租行为。事后,我打电话给黎*让他解释为什么将建业大厦对外出租,黎*讲现在是对外出租10楼以下的仓库,越秀区有关部门是默许的,而且10楼以下消防救火问题不大,而我则一直口头要求他停止出租行为并抓紧完善消防工程。黎*将建业大厦作为仓库对外出租是与上述4号文的精神有冲突。当时我们跟黎*讲,在复建盘活过程中是不能出租的。我没有向上级领导汇报建业大厦违规出租的事情,也没有再次召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对建业大厦采取查封或更换复建盘活参与主体等措施。

4号文的出台对稳定小业主的上访闹访行为也是发挥较大作用的,小业主的情绪好不容易稳定下来,如果再次通过召开相关部门的协调会议更换复建盘活参与主体或者对建业大厦进行查封,就会引起小业主再次上访,而且早在2010年5月份作为包案单位的市建委就已经将建业大厦信访案向市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包案领导苏*常务副市长报信访结案。所以,尽管我知道黎*这样违规出租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但出于上述种种考虑,本来我和市建委可以通过再次召开协调会研究处理违法出租的情况而没有召开,最终让黎*能够长期持续出租,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当我发现建业大厦存在违法出租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时,没有履行作为市调处办的检查监督的职能,将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并督促其履行4号文*甲所要求的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的职责。这都是出于对小业主的信访案的案结事了后,不想通过我们调处办的行为再次挑起小业主情绪,引起再次上访闹访,所以我虽然可以采取通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等措施,但我希望由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先采取行动,这样小业主会将炮口对向他们。同时,因为我违规接受了黎*的宴请和非法收受他的钱财,存在一些私心,没有通过自己积极的履行行为去组织黎*违规出租建业大厦的行为。

关于林*有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问题,本院评判如下:1、林*担任广州**解工作处副处长,同时是调处办工作人员。调处办于2000年3月设立,是市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合署办公。其职责是在市维稳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人民内部矛盾的信息调研、情况综合、协调处理、监督检查等工作。2000年12月穗综委(2000)34号文《广州市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职责(试行)》规定,市司法局受市维稳综治委委托,具体领导市调处办,对调处办的工作任务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2006年9月市司法局内设机构及其职责调整,调整后,调解工作管理处(加挂市调处办牌子),负责贯彻执行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制订全市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等。故无论从调处办成立的历史过程,还是从相关规范性文件看,调处办及其工作人员均无审查复建人资质或消防监管等职责。2、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材料,2011年年中,即穗民调办会纪(2011)4号文出台不久后,建业大厦违法出租,同年6月越秀区人民政府向调处办反映建业大厦安全隐患的情况,同年8、9月,调处办副主任罗**要求林*去建业大厦现场看看,后林*向其汇报还没清场完毕。2012年8月市成立“烂尾楼专责领导小组”,调处办作为成员单位,职责是“负责协调法院等政法单位加快烂尾楼案件的涉法工作和调处群众利益的诉求”。据此,2012年8月后调处办不负责对建业大厦盘活工作的组织、协调,林*也没有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工作的职责。3、2011年5月31日会议形成的穗民调办会纪(2011)4号文,支持以盘就盘、复建盘活建业大厦,支持开发企业尽快做好该项目相关的收尾工程。规定各职能部门按“特事特办”的要求,帮助解决后续收尾工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市、区供电局要从紧缺的电力供应中调剂电力,帮助解决建业大厦项目的永久用电问题,并指导、督促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按国家供电规范安装高低压供、用电设备。市消防局要在永久用电满足核定电量或达到启动建业大厦项目所有消防设备运行要求时给予消防验收,并指导开发企业及施工单位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安装消防设备;对需要整改的,督促其进行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可见,该文并无要求各职能部门默许开发商违规出租的内容。4、林*作为调处办工作人员,于2011年5月主持召开“复建盘活建业大厦工作协调会”形成会议纪要,2012年8月随调处办职责变化,不再负责建业大厦复建盘活组织、协调工作。建**火灾于2013年12月15日发生,经技术鉴定,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系经过首层邓*租用仓库的建业大厦首层总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林*代表调处办对建业大厦复建盘活履行组织、协调工作的行为,与火灾发生相隔一年多,其行为与建**火灾损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林*没有审查复建人资质及消防监管等职责,其在处理建业大厦小业主信访案过程中,主持召开“复建盘活建业大厦工作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没有严重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提出林*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抗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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