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贪污、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一)贪污事实:2006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担任阳西**河北中队中队长,在申报渔船柴油补贴工作的过程中,被告人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张**的名义,骗取国家渔船柴油补贴款共计人民币73168.79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船舶登记、流转资料:证实陈**名下所有的粤阳西81165号渔船,船质为玻璃钢,于2004年4月20日申请更正登记为粤阳西81194号,2006年3月19日,陈**将粤阳西81194号船转让给张*甲名下,并转为粤阳西84070的船牌号。2013年5月17日,该船牌号转让给张**名下,并转为粤阳西84080的船牌号。同年11月25日,张**将该船牌号卖给蔡某某后,蔡某某拆解该船。

(2)柴油补贴材料:证实张*甲名下粤阳西84070顺民的渔船从2006年至2013年申请柴油补贴的部分材料。其中2011年、2012年该船在渔船油补核船时,出海船员是叶某某、陈**。

(3)柴油补助汇总表、银行流水、存折:2006年至2011年的柴油补贴已发放到张*甲名下的银行账户里,分别是2006年2156元、2007年第一批:3525.5元、2007年第二批:419.1元、2008年:8295.1元、2009年上半年:2721.4元、2009年下半年:5608.59元、2010年:13092.94元、2011年:18043.1元、2012年:19307.06元,共73168.79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大概五年前,河**队中队长张**对其说给一张船牌号(粤**84070)其用,其当时手上的两条船没有船牌,也就同意张**的提议。张**就叫其提供身份证等资料,并让其到渔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就将船牌号(粤**84070)挂在其名下,但其一直没有见过该船牌,也未用过,更没有见到该船牌号有相对应的渔船。办理船牌号(粤**84070)的同时,张**就跟其说用该船牌号对应的渔船办理柴油补贴,到时补贴到其账号时就让其提出给他。其同意后,就按照张**的吩咐办理了相关手续。在柴油补贴发放下来时,张**都知道,就会打电话通知其,让其到农信社取出相应的现金,其取出后就拿到张**的办公室交给他,钱没有包装。领取柴油补贴的存折是其个人名下的,一直由其保管使用,也存有其自己的钱。柴油补贴打到其存折大概有几千元,取了几年,具体以存折的流水帐为准。以前其领取柴油补贴时是需要核船的,但粤**84070船牌号对应的渔船核船时,其都不在场,具体手续是张**办理。去年,张**带其去阳西办理转户手续,让其带上身份证等资料,到了阳西海洋与渔业局后,柴油补贴就让其在相关文件上签名,具体其也没详细看该文件。后来今年其问张**柴油补贴为什么没有领取柴油补贴,张**就说粤**84070的船牌号被局长拿给亲戚用了。前段时间其知道张**将粤**84070的船牌号改为了粤**84080船牌号,并转户给张**儿子张**了。大概前年,其因为一直都没有见过也没有用过粤**84070的船证,担心用这个船证申请柴油补贴会处理,其就追问张**要这个船牌号的船证来用,张**拒绝了,并说该船证已给他人使用。其没实际使用过粤**84070号船证,同时将该船证的油补领取出来交给张**的事,向石**委会的干部黎某某、杨**等人提过,他们反映也没见过粤**84070对应的渔船,张**是虚挂在其名下的,“84”开头的船是属于石**委会的。近几年,其和朋友特意在石门口及河北等地查找过,一直没有找到粤**84070的渔船,找了很多次都没结果。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粤阳西84070这条船是河**委会张*甲名下,实际是张**所有,2013年年初的时候,该船又转户到张**儿子张**名下,船号变成粤阳西渔84080船牌号;2013年下半年,粤阳西84080号经其介绍卖给敖某某的阳江拆船厂拆解,再将指标卖给阳东东平人,其没听说过大妹这个人,粤阳西84070这条船是张**的,这事在我们上洋河北很多人都是知道的。另外,因为这条船是登记在张*甲名下的,所以柴油补贴款都是发放至张*甲名下的存折。在2012年的时候,在河北渔政中队,张**就跟其说粤阳西84070这条船是他的,但柴油补贴款发放到张*甲存折后,张*甲不太愿意将柴油补贴款交回给张**,叫其帮忙转户到其儿子张**的名下。当时在转户过程中,船只买卖合同、捕捞证注销申请手续、产权登记手续等大部分手续都是张**事先做好,其拿张**交上述资料到县渔业局办理过户手续,转好户后船号变成粤阳西渔84080船牌号。在2013年6至7月份,张**叫其帮忙将84080船牌号卖掉,其多次建议张**不要卖,但张**说其向他人借了很多钱,做生意没钱周转,坚持要卖掉这条船。之后,其联系沙扒的船中介龙*,龙*就联系阳江拆船厂的敖某某,最后这条船卖了78100元,包括其和龙*共1100元的介绍费,实际上张**是拿了77000元。这笔船款是分两次交钱的,第一次是35000元,是双方签好船只买卖合同之后,大概是在2013年8月至9月份的时候,敖某某就通过龙*将35000元定金交给其,后其于一个上午在县渔业局门口,交给张**35000元现金,是用胶袋装着的。事前其也告诉他这是卖船的35000元定金,当时在场的还有两个外地人,一男一女,其交钱给张**后,张**当即将这35000元交给这两个外地人。第二次是在2013年11月份,当时敖某某已经叫人来将粤阳西84080这条船拖到阳江拆解,敖某某将余款42000元直接转给张**或张**。这一次是其将张**的电话号码告诉敖某某,由他们双方直接联系转账交易,2013年张**还叫其帮忙给这条船的船员买保险。2012年年底时,所有申请柴油补贴的船都要更换新的船牌,张**就叫其去帮粤阳西84070的渔船照相,并让其去鱼排找黄某甲。当时其到阳西渔政局拿回新船牌粤阳西渔84070,其找到黄某甲后让他站到一条旧船上,挂上了新船牌,其就照相了。到2013年上半年转户给张**时,张**叫其去鱼排照相,其就用原来的相片经过PS技术处理,将船牌PS成粤阳西84080。

(3)证人敖某某的证言:在2013年,有一条阳西上洋河北的阳西籍84080渔船卖给其做拆解,这条船是沙扒的一个叫龙*的中介介绍,通过上洋河北的阿*向卖方购买的。这条船登记在张**名下的,但船的实际所有人是上洋河北中队的张**,其与张**还就付船款的问题通过电话联系,该船船款共计78100元,分两次付款,第一次是在2013年8、9月份,当时龙*讲卖方同意卖,所以其就通过龙*给了35000元定金。第二次是11月至12月份,其将余款43000元左右直接转账给张**农村信用社账户,后粤阳西84080这条船经拆解后将指标转给东平的蔡某某。

(4)保证书:敖某某提供杨某某向其的保证书,2013年粤阳西84080渔船柴油补贴款已被张**领取,杨某某会协助敖某某领取。

(5)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其通过敖某某购买了一条阳西籍的11千瓦旧船的指标。

(6)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证实张*甲是其村委会的人,其名下有一条粤阳西84070号的渔船是有柴油补贴的,其记得有两年是张*甲拿过柴油补贴审核表给其加意见。后其听村民讲张*甲名下粤阳西84070的船是河北渔政中队长张**入户到张*甲名下,张*甲帮张**拿油补的。

(7)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张**在2012年10月份曾跟其讲过想卖一个大约11千瓦的马力的船证给其,但后来张**没有将证卖给其,后其知道张**要卖给其的是河北张**的那条84070号船证。

(8)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0年的时候,其和张**合作收螺仔时,张**提供一条绿色树脂壳的船子,没有挂牌,其会开这条船收螺仔,该船是欧某某向河北的渔民佬买的。杨某某给过这条船照过两次相。第一次是欧某某在2010年买回这条渔船不久时,杨某某过来其鱼排给该条船照相,印象中杨某某拿一张胶船牌过来,挂好牌其上船杨某某给船照相。第二次在2013年下半年经杨某某介绍将这条船卖给阳江。当时杨某某还去到其鱼排帮这渔船照相,他还带一个粤阳西84070的船牌过来并挂到该船的。杨某某挂好船牌之后,就叫其上船,由他帮船照相。这条船原来是有一个用油漆喷上去的牌,但看不清数字,直到杨某某帮船过户照相时,其才看见船牌。至于粤阳西84070的船牌是不是这条船,其就不清楚。叶某某没有使用过欧某某买来的绿色船仔。

(9)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黄*甲合伙收海螺,张**和张**没份。大约2010年的时候,其和黄*甲共同出资买了一条旧的绿色胶艇船,是经河北一个人介绍向一个渔民仔买的,价格六、七千元,当时该船的机头是坏的,其还花了差不多一万元给船换了机头,后该船被用来运送螺仔,有时其和黄*甲会开去钓鱼,他们没有领过该船的油补,2013年左右这条船经杨某某介绍卖给阳江拆解了。大约2012年,杨某某说有个船证要过户到其名下,其没身份证和怕担责,就不同意,张**有带身份证,就和杨某某去办手续过户到张**名下,但不是其和黄*甲合伙买来的这条船转户,当时也是杨某某带人到鱼排将该船拉上岸运走的,该船卖了二、三万元,是杨某某给钱黄*甲的。

(10)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每年下半年的时候,有一个口音不是很标准讲白话的妇女会来河北中队找张**,每年好像来一次,其没见过张**给钱这个妇女。

(11)证人何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负责石门村委会片时,没有检验过粤阳西84070渔船,也没见过该渔船,但其都写过该船的验船记录。每年柴油补贴申报验船时,张**会拿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等交给其,张**就会叫其写好该船的核船表。张**是领导,当时其也听说该船是挂名到张**名下为张**拿补贴的,张**叫其写该船的核船表,其就同意写;其听过每年柴油补贴到张**账户后,张**就会拿出来交给张**。后来在2013年的时候,该船就转户到张**儿子张**的名下。有一个讲土白话的妇女每年会来找张**两三次,穿着很斯文,不像渔民,张**没跟他们说过他会给渔船的柴油补贴钱给这个妇女,其没听过叫大妹的妇女。

(12)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船号为粤阳西81165的船证大概在柴油补贴发放一年前卖给河北渔政中队的工作人员,两年后又在南澳卖了那条船。当时其和亲戚陈*一起去到河北渔政中队办理该船的年审手续,负责办理年审手续的工作人员告知其证件不齐全,年审办不了,建议其将船舶登记证书卖给他。后其以3000元左右价格卖了该证给他。当时其只将其船的船舶登记证书给他,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船舶登记证书里还有船的照片之类的,其不知粤阳西81165后来有没有更改号码,其没有和别人去办理转户手续或签过转让的协议。并证实检察机关向其出示的《渔船转让合同书》的“陈**”不是其亲笔签名,其没有和张*甲签订过转让合同。

(13)证人陈**的证言:大概7、8年前,其和陈*甲去河北渔政中队办理过船的年审手续,中队的人说要将船开到现场验船才可以办理年审,陈*甲问能否拍张船的照片来办理,因为他的船在南澳,开回来太麻烦,该工作人员说不行。后其出去了,没听到他们说什么,后陈*甲没告诉他如何处理船舶登记证书。

(14)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张*甲名下有一条11千瓦的渔船,船号是粤阳西84070,是有柴油补贴的,但这条渔船实际上是张**的。张*甲曾给他名下粤阳西84070渔船交费,跟其讲他名下的这条船是张**的,叫其开票,张**会交这些费用。当时其也听人说这条船是张**的,其没什么疑问。其开票给张*甲之后,其就去找张**问他拿粤阳西84070渔船交费的钱,张**也是按票交钱的,也没说什么。之后几年这条渔船年检缴费都是杨某某交费的,杨某某也说这条船是张**的,也是其开票之后再向张**拿费用,有时杨某某也会直接拿钱缴费让其开票。其从来没见过粤阳西84070的船,因为渔船年检验船是张**做的,其没参与,后在2012年左右的时候84070渔船就转户到张**儿子张**名下,之后又卖了。大约在2004年或者2005年5至6月份渔船年检时有一个儒洞佬到河北渔政中队办理渔船年检,其查看他提供的证件,他已经好几年没年检交费,所以要补交费及罚款共二千多元。他就说他的船一直在深圳,没办法带船回来检验。当时他也是没开船回来做年检,嫌麻烦,问其能不能帮忙将他的船证卖掉。其就跟他说张**认识的人多,叫他去找张**联系卖船证,后他将他的船证卖了,但具体经谁的手其就不清楚。

(15)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河北一直是开自己的无牌船仔钓鱼。其没办过船员证,也没办过船的驾驶证,其从来没帮其他人开过船,也没在其他船打过工,其没见过粤阳西84070渔船,其不认识陈**或关天深,也不认识大妹。

(16)证人陈**、黄*乙的证言:证实陈**是陈**的侄子,他一直和他爸在珠海、深圳海域捉鱼,他不会给其他人的船打工。陈**还证实大约刚开始有油补时,陈**曾提交过资料给张**去办船员证,但张**一直没给过什么证件陈**,其曾听陈*说过陈**被人冒用证件去骗油补。

(17)证人何*乙的证言:证实其从2005年年尾开始有验船师资格,其没有检验过上洋河北的船。粤阳西84070的证书编号为4417210060029的“小型渔业船舶证书”两栏验船师签字“何*乙”都是其自己签上去的,当时其没有去现场看过船,也没有实际验过船,印象中是张**将该船检资料拿到局办证大厅处交给其,张**讲该船已做好资料,由于当时河北渔政中队没人有验船资格,张**叫其在验船师签字栏处签字,当时其考虑到张**是河北渔政中队长,相信他会实际验过船,所以才帮张**签字。

3、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多年前,广**大妹有一条无牌无证的渔船,她请其帮忙买一个船证。其就帮她向河北渔民佬购买了一个船证(船牌号粤**84070)。因为大妹是外地人入不了户,其就跟张*甲讲,问他能不能将大妹的船入户到本地人名下,张*甲自告奋勇就提出可以将大妹的船入户到张*甲名下。之后,每年柴油补贴打到张*甲名下的时候,张*甲就会将粤**84070渔船的油补钱全部交给其。其就到陈**处缴交清该船相关的规费,剩下的钱,其就打电话通知大妹到其处领取。粤**84070船是大妹使用,她会使用该船在河北、闸坡或沙扒等周边沿海使用,该船每年检验两次,一次是常规年检,一次是柴油补贴申领的时候检船。近几年,其中队就其有验船资格,一般情况粤**84070是其检船的,其不当班或出差等,其他的中队队员也会检验,但都是其签名的,粤**84070渔船其是检验过几次记不得了。其将粤**84070渔船的补贴款全部给大妹,胡某某与何**是知道此事。因为大妹每年都来向其要钱,有时胡某某、何**会看到其给钱大妹。在2013年底,大妹她想回广西,想将她的渔船卖了,但由于没有找到买家,所以她建议转到信得过的人名下,其便找到河北的杨某某,由他帮助将粤**84070的渔船转到其儿子张**的名下,同时叫杨某某帮忙联系将该船卖了。没多久,杨某某就联系到阳东一个人购买了这条船,并由杨某某负责拆解,过户办理一切手续。其记得是卖了三万多元还是四万多元。其还记得钱是那天在阳西县水产局办证大厅门口,由杨某某把钱交给其,其立即将钱转交过大妹,当时在场的有其、杨某某、大妹以及大妹的两个小弟。钱是由塑料袋装着交给其,其再转交给大妹的。

(二)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伙同阳西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副局长邱**(已判决)与赖某某、余某某、陈**等人在阳西县上洋镇河北合作贩卖鬼婆鱼苗,被告人张**和邱**均没有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被告人张**和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赖某某等人收购鱼苗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后非法收受赖某某等人提供的贩卖鱼苗利润共计10万元,张**和邱**各分得5万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赖某某的证言:2013年底的一天,张**打电话约我、余某某、阿*到河北**办公室说有事和我谈,我们到后发现邱**也在,张**对我讲其和邱**想和我一起合伙收鬼婆鱼苗,张**说其可以利用职务之便叫一些捕鬼婆鱼苗的渔船来卖鱼苗给我,这样量多,到时分成,当时定作五份分,邱**、张**、我、余某某、阿*每人各一份,大家都同意这样做,后由我出场地和工具,并由我、余某某、阿*三人向渔民收购鱼苗,邱**、张**没有实际参与经营,也没有出资,张**是河北中队的队长,其通过自己工作的便利,叫石门的阿*、阿*以及另外一些石门的渔民将鬼婆仔卖给我们,阿*等人卖鱼苗给我们,张**平时会关照我们,2013年结算,我分两次在张**的办公室共将4万元交给张**,每次2万元,由张**将其中的2万元交给邱**,到2014年结数,我又在张**的办公室两次共将6万元给张**,并让张**将其中的3万元交给邱**。同时证实,邱**和张**跟其一起出入,渔民们知道他们有份和我一起合作收鱼苗,渔民也清楚邱**是县海洋渔业局的副局长,同时张**是河北渔政的中队长,渔民抓鱼苗担心得罪他们,要买邱**和张**的账,所以会将鱼苗卖给其;另外,张**叫了石门的“阿*”、“阿吉”等一些专门抓鬼婆鱼苗的渔民将鱼苗卖给我;还有很多抓鱼苗的渔船是三无渔船或者是证船不符的等违规的渔船,在渔政中队执法过程中,会关照那些卖鱼苗给我的渔船,对这些渔船查得松一些。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赖某某就跟其说邱**和张**想加入合作收鱼苗。后其和邱**、张**、赖某某、陈*戊五人在上洋河北蓝星半岛酒店吃饭,张**说会给他们关照,最后大家达成一致,利润五人平分。邱**和张**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鱼苗买卖等任何的经营工作。2013年五人每人分得利润2万元,2014年每人分得利润3万元,张**和邱**的利润是赖某某经手分给他们的。同时证实张**叫了石门的“阿柏”、“阿吉”等三条抓鱼苗的渔船固定将鬼婆鱼苗卖给他们。邱**和张**使人放声出去,说他们的鱼苗收购点邱**和张**是有份的。因为抓鱼苗的渔船很多是三无渔船或者证船不符等违规的,渔民怕得罪他们,所以会将抓到鱼苗卖给他们,卖给其的渔民也比以前多了。另外,他们也跟张**打招呼,将专门卖鱼苗给他们的渔民名单告诉张**,叫他们渔政中队在执法的时候关照,对这些渔船查得松一些。在他们收鬼婆鱼苗期间,这些渔民都没有被渔政中队查处过。

(3)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左右,其和肥仔验、余某某合作收鱼苗,之后他知道张**和邱局也要分利润,即五个人平分利润。张**和邱局没有做什么工,没有收鱼苗也没有卖鱼苗,2013年其分得利润2万元左右,2014年其分得利润3万元左右,张**、邱局没有做什么工,没有收鱼苗,也没有卖鱼苗,但无论是收鱼苗的船,还是卖鱼苗给他们的渔船,河北渔政中队都没有查过。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上洋河北做鱼苗生意。在去年其收鬼婆鱼苗的时候,张**和渔政中队的福志开渔政船来到其收鱼苗的鱼排,张**跟其说收鱼苗要办养殖收购许可证,如果没证,收鱼苗会被渔政处罚。当时其看到没有证件,加上之后张**经常带队去鱼排巡查,就不收鱼苗了,其听说张**是和肥仔验、阿*他们合作收鱼苗的。许多鱼苗的船是三无渔船,他们知道“肥仔验”收鱼苗张**是有份的,他们怕得罪张**,所以偏向卖鱼苗给“肥仔验”。

(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去年收鬼婆鱼苗的时候,其和张**中队的执法船去到一个收鬼婆鱼苗的鱼排,张**给鱼排老板说,收鱼苗要办许可证,没证收鱼苗是违法的,中队会处罚。

(6)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收鱼苗的,去年7-8月份的时候,邱**、张**就和河北边防所的肥仔验、阿*、阿*等人在河北港收购鬼婆鱼苗,肥仔验、阿*、阿*就放声出去要求渔民卖鱼苗给他们,否则渔政中队就会查这些渔民,渔民怕渔政为难他们就将鱼苗卖给肥仔验他们。

(7)证人张**、黄**、黄**的证言:证实他们不卖鱼苗给赖某某,曾招渔政中队刁难。

(8)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去年8-9月份的时候,在阳西沙扒捉鱼苗被沙扒渔政中队的郑某某查处过一次,其听说是因为其卖鱼苗给阿豹而不卖给赖某某他们,邱爱国和张**、赖某某等人是合作收鱼苗的,故邱爱国就指使郑某某查处其。

(9)证人刘某某(渔政大队长)的证言:2013年休渔期左右,有人向其打招呼说河北渔民张*乙在沙扒抓鱼苗被沙扒中队抓了,叫其从轻处罚。其打电话给郑某某,郑某某说是邱**让他去抓张*乙的。

(10)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九月重阳前,邱爱国打电话给其,讲河北有一条渔船在沙扒捉鱼苗,叫其查处他们,其扣押了他们的捕捞证,并带人回来调查。据说该船主是将鱼苗卖给河北一个叫“东海”的鱼贩,因为“东海”他原来在河北收不了鱼苗,只好到沙扒收鱼苗。2013年一天晚上,冯*打电话给其说有几条船进了他在沙扒海的网箱里照火捉鱼苗,让其去查处。其当时对冯*说没执法船,让冯*自己赶走。第二天,其问冯*事情处理得怎样,冯*讲当晚请阿*打电话给其处理好了。

(11)证人黄*戊的证言:证实其在2013年用船子捉过鬼婆子鱼苗,之前卖给基仔,后卖给肥仔焰。在2013年尾,其和**队在阳西县城参加喜宴时,**队跟其说如捉到鱼苗就卖给阿*处。后来其捉到鱼苗也卖给阿*了。张**是渔政中队长,其也顺人情答应卖鱼苗给阿*。

(12)证人何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河北渔政中队上班负责出海执法、案件查办工作。近几年河北有捕捞鱼苗的行为,而且许多是三无渔船,捕鱼苗都是非法的。去年以来,其中队张**中队长经常带队出海,对捕鬼婆鱼苗的船查得比较多,石门的“阿*”、“阿吉”等人是抓鬼婆鱼苗的,跟张**走得近,其中队没有查处过“阿*”、“阿吉”等人,每次都是张**接到电话举报后才出去执法的,由张**带队指挥以及开船,他想去哪里执法就开船到哪里,听当地渔民说张**和肥仔焰、阿*、阿*等人合作收鱼苗。

(13)证人黄*己的证言:证实其抓鱼的船没有牌照的。其在2013年开始将鱼苗卖给肥仔验,肥仔验的合伙人有阿*、阿球。另外,其又见过水产局副局长邱**的大儿子在肥仔验这档收鱼苗处记数,所以其想到肥仔验可能和渔政中队、邱**他们有关系,卖鱼苗给肥仔验可能不会被捉渔船,所以就将捉到的鱼苗卖给肥仔验。河北渔政中队的人经常去捉渔船,特别是在育苗期,捉鱼苗的船仔绝大多数都是没有证件的。自从其将鱼苗卖给肥仔验他们后,只要他们卖鱼苗的船靠近肥仔验收鱼苗的鱼排,渔政中队的人就不会去捉他们的船,其渔船没被捉过。2013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小弟黄*戊等几条船去到沙扒海那边捉鱼苗,可能他们的船比较靠近沙扒鱼箱老板的网箱,后沙扒网箱的人跑几十人出来要打他们,其想到其捉到的鱼苗是卖给肥仔验的,于是其打电话给肥仔验,后沙扒网箱的老板就放他们回去。

(14)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张**去年和今年与邱爱国和肥仔验、马村球等人合作收鬼婆鱼苗。

(15)同案人邱爱国的陈述:证实2013年至2014年,其和张**、肥仔验(赖某某)、阿*、阿*合作收购鬼婆鱼苗,当时在蓝星半岛吃晚饭时,其和张**、肥仔验、阿*、阿*五人商量,肥仔验让其和张**关照收购鱼苗的生意,叫渔政中队在收购鱼苗执法过程中,对卖鱼苗给肥仔验的渔船执法放松一些,不要那么严,张**也说会叫几条渔船卖鱼苗给肥仔验收购点,其和张**都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五人约定利润按5份平分,2013年9月份,张**在局门口将2万元左右交给其,2014年其分得3万元,扣除欠张**的2万元,张还给其1万元。平时其和张**会对肥仔验关照的,因为有一些三无渔船会去捕鱼苗,渔政在执法过程中对这些卖鱼苗给肥仔验的渔船,查处会放松一些,肥仔验就容易收购鱼苗,另外叫张**也叫几条鱼苗渔船卖鱼苗给肥仔验。

(16)被告人张**供述与辩解:捕捞和收购鱼苗都需要特许证,在河北甚至整个广东省都没有人持有这些特许证,其未带队对收购鱼苗行为进行查处。其与赖某某等人没有非法的经济来往,其没有在河北收购过鱼苗;其中队没有关照过赖某某、余某某、旺他们收鱼苗。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12日,阳西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受贿一案立案侦查。

2、工作简历、任免材料、批复:证实被告人张**从2002年12月至今,任广东省渔**北渔政中队中队长。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的户籍身份情况。

4、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11日,阳**纪委将被告人张**涉嫌受贿一案移送阳西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把被告人张**移送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8月12日,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被告人张**立案侦查,并予以刑事拘留。

5、情况说明:2014年7月,阳**委对群众反映的河**中队中队长张**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发现张**存在违纪违法行为。7月30日,阳**委带张**到调查组办公室谈话,张**始终拒绝交代问题。当天下午,经阳西**委会决定,并报市纪委领导批准,对张**使用“两规”措施。两规期间,张**没有如实交待问题。8月11日,阳**纪委将张**的违法问题线索移送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12日以涉嫌受贿罪对张**立案侦查,后发现张**涉嫌贪污的事实。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阳西县**渔政中队中队长的职务便利,骗取渔船柴油补贴款73168.79元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张开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二、违法所得共123168.79元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张**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贪污73168.79元及与邱**、赖某某、余某某和陈*戊合伙收鱼苗,收受利润分成5万元受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其辩护律师辩称:1、粤阳西84070渔船的柴油补贴依规定发放,不存在不合法,原审不能以该船为张**实际所有而确认他骗取柴油补贴构成贪污罪,实际张**领取的柴油补贴都给了粤阳西84070渔船的所有人大妹,原审判决上诉人张**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审判决认定张**与邱**利用职务之便,为赖某某等人收购鱼苗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没有说明提供了那些帮助,判决张**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贪污73168.79元及受贿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张**上诉及其辩护律师所提的上诉和辩护意见,经查,认定上诉人张**利用其为阳西县**渔政中队队长的职务便利,在渔船申报柴油补贴过程中,明知粤阳西84070船牌号与船不相符,伪造虚假材料骗取国家柴油补贴73168.79元占为己有的事实,有相关的书证及多个证人的证言证实,相关证据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辩解领取柴油补贴的船是一个叫大妹的广西妇女的,柴油补贴都给了大妹,而上诉人居然不能说出大妹的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显然不符合常理,其上诉否认贪污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辩护律师称判决张**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认定上诉人张**受贿5万元的事实,有证人赖某某、余某某、陈**及同案人邱**证实与张**共同商议收购鱼苗,所得利润按五份分,邱**和张**不用出资,不用参与经营,参与干股,后每人分得5万元,证人赖某某证实张**和邱**的钱都是交给张**,由张把属于邱的5万元交给邱,邱**的供述也证实了张**是给了5万元他,邱**的供述与赖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应予采信。上诉人张**参与收购鱼苗的事实还有其他收鱼苗的证人证言以及捕捞鱼苗的证人证言证实,证人黄**等人的证言还证实张**要他们抓到鱼苗要卖给赖某某他们,上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上诉人受贿5万元的事实,上诉人张**否认受贿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辩护律师称判决张**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阳西县**渔政中队中队长的职务便利,骗取渔船柴油补贴款73168.79元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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