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清中法刑初二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7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永德系职务犯罪罪犯,属“三类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三类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