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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楼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看守所于2015年9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杨**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了解到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遵守监规监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爱护公务,积极参加劳动和陪护任务,完成较好。财产刑已全部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该犯罪犯减刑建议书奖惩审批表等材料证实。

承办人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其刑期过半,出狱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0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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