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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5日作出(2012)望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长中刑二终字第0001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被告人崔**受贿罪所得赃款就是九十六万元积蓄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沙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鹏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遵守监规,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原判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已经主动缴纳一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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