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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银犯受贿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綦法刑初字第00476号刑事判决,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犯罪所得的赃款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李**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重**川监狱于2015年10月28日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检察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重**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余**、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四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且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已全部退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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