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李**受贿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綦法刑初字第00439号刑事判决,李**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对退出受贿赃款9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重**川监狱于2015年10月28日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检察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重**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余**、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获得减刑后,继续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且受贿犯罪所得赃款91000元已全部退清。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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