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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贪污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4日作出(1996)营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民法院于1997年4月3日作出(1997)辽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高**死刑缓期执行期满,辽宁**民法院于2000年6月1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9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辽宁省**民法院于2005年3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2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0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女子监狱指派杨*、王*,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孙**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6月25日,罪犯高**获得记功奖励七次、表扬奖励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海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自2002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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