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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庄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罪犯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大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27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2年5月28日止。

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检察机关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的证实材料、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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