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贪污罪、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犯伪造武装部队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9年3月9日止。

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检察机关辽宁省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4年9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