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张**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0日作出(2012)双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出庭履行职务,吉**子监狱刑罚科曹*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孙**系夫妻关系,2004年至2010年8月,张**在任双辽市**处党工委书记。2009年七八月份,张**让孙**以其单位名义虚开两张增值税发票,内容是2009年12月18日,辽**办事处购买水泥、地砖、大理石,金额共计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万元。张**将办事处副主任祖**和财政所长李*文叫到办公室,拿出上述两张发票假称是新办公楼装修发生的费用,让二人签字,二人按其要求签字后,张**也签字审批,其后张**在财政所报销得款15万元用于家庭支出。2010年1月,孙**在双辽**具公司给辽**办事处开具套装门发票,每套套装门单价虚增650元,共计虚增2.34万元,孙**将此发票交给张**,称自己打麻将输钱了,在发票上多开了2.34万元,要套出点钱,张**明知后仍进行了审批签字,并让财政所长李*文、办事处秘书曹**在发票上签字,履行报销手续,张**将报销款交给孙**,孙**将套出的2.34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二人返还全部赃款。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监区包夹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61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40.0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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