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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瓦刑初字第7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2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9年9月1日止。

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局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不变。

(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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