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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天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山东省**民法院以(2012)济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南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罪犯,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谢*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附有罪犯谢*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2次、表扬2次、记功1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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