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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济南**民法院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作出(2014)历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郑某某不服,以“1、山东省省级机关人防办公室返还给山东黄**办公室的40416元应归其个人所有,且大部分已因公支出,其未按单位财务制度履行列支手续,系违反财经纪律,不构成贪污罪;2、其于2013年得知有关部门在审计省人防办返还款问题时已经向单位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应视为自动投案”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郑某某犯贪污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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