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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北四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服刑期间已一万五千元。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岛监狱于2015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减刑一年。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山**岛监狱对该罪犯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钟海军的悔改表现,有罪犯钟海军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钟**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钟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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