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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已执行刑期四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刘**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刘**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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