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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山东省**民法院作出(2010)济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经山东省**民法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山**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监狱检察室检察员陈*、刘*出庭履行职务,山**监狱杨*、王*,罪犯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监狱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张**减刑,并当庭宣读了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提请减刑建议,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对证据亦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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