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南京快**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乐有限公司已经歇业,其法定代表人余光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2550元及利息。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以及本院出具的风险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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