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京市玄武支行与被执行人卞贤标、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限公司南京市玄武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玄武支行)与被执行人卞贤标、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玄商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卞贤标、陈**未能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处置被执行人卞贤标、陈**所有的位于江宁区禄口街道xx大道139号xx城x幢121室、107室2套房产,申请执行人工行玄武支行以评估、拍卖处置周期较长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卞贤标、陈**名下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工行玄武支行以处置财产时间较长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作出的(2013)玄商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玄商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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