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姚*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姚*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玄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姚**、姚*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xx路239号一单元801室、802室、1110室、二单元1404室的房产;姚**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xx路1号x幢2010室、xx路198号x幢2915室、江宁**xx大道1008号xx花园xx幢1408室的房产已被多家查封,且均设定抵押,抵押金额高达604.6万元,本案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本院已分别向首封的南京市**民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发出财产处置商请函,但未回复。另外,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姚**名下苏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小型轿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姚**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玄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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